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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二、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尚,全县行政区域内传统节日、喜庆事宜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及“六区四园”等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燃气、供热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8、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建成区(东至东城新区已建成范围—曲绛路围成的区域;西至G108国道以西,西南街和北关社区已建成的西边界;南至西南街、东关和东城新区已建成的最南边界;北至席村-小吉村)。
五、公安、安监、环保、工商质监、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委、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不放、少放烟花爆竹。
六、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尽量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公共环境。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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