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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山西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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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要求,结合土地资源省情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山西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调查的目的与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土地调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做好山西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是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围绕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和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三大目标定位,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落地,需要查清土地资源省情省力,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保障服务。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各项要求,需要查清全省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现状,同步开展省内河流调查确权,要立足“大土地观”,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生态治理提供支撑与保障。我省第三次土地调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开拓创新,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发挥多功能、多用途优势,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土地调查内容和进度要求  

(一)土地调查内容。  

1.完成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逐图斑查清其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包括全省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完善全省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将登记成果落实到土地调查成果中。  

3.完成全省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调查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工作。   

4.建立全省三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5.完成全省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现状专项调查工作。  

6.同步开展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潇河、御河的河道调查确权工作。  

(二)进度要求。  

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1.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全面部署我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完成第三次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调查方案的编制、技术规范的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2018年6月前,全面开展11个试点县(市、区)的调查工作。通过试点县(市、区)的先行先试,总结适合我省的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方式,积累经验,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3.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剩余106个县(市、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4.2019年6月至8月,完成省、市、县三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5.2019年9月至12月底,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等工作。所有调查成果统一采用2000大地坐标系统。  

6.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统一变更,汇总县(市、区)调查成果,形成上报国家的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三、土地调查组织实施  

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山西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全省土地调查工作,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调查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组织土地调查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同省统计局负责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提供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用地、环保、测绘等内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必要时将各有关方面的力量集中起来,统一安排,确保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任务顺利完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土地调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工作。  

(二)明确任务。  

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由省统一组织收集和制作航空、航天遥感资料和调查基础图件。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土地调查相关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做好调查队伍审查、人员培训、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三)制订方案。  

结合我省的土地利用特点,省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各市、县要制订具体的调查方案并报省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落实经费。  

土地调查经费根据土地调查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省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要统筹安排,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五)确保质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要全面建立监理机制,强化土地调查监理,监理单位不得同时从事山西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监理单位要全过程跟踪检查,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假、瞒报、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六)严格验收。  

本次调查执行严格的分阶段成果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每一阶段的成果经核查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各级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相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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