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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沃县人民政府《曲沃县西城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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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被征收人:

2023年3月13日,曲沃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曲沃县西城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意见方式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在该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后通过四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2023年3月13日在该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现场张贴。二是组织工作人员入户与部分被征收人座谈,收集意见。三是接收被征收人书面意见。四是其他方式。

(二)意见归纳汇总情况

通过上述四种征求意见方式,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多条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低等问题;二是回迁安置房能否办理“大红本”等问题;三是搬迁补助和过渡安置费问题;四是停产停业补偿问题;五是拟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补偿标准问题。

二、对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

(一)关于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低等问题

方案明确:“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以产权调换为主已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则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关于房屋的补偿标准的问题。当前,我县所制定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房屋通体为一层的,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记载的面积(不包括临时占地面积)的1.2倍计算,房屋面积不计入计算基数;房屋为二层及以上的,一层补偿安置面积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记载的面积(不包括临时占地面积)的1.2倍计算,房屋面积不计入计算基数,二层补偿安置面积按“征1还0.8”计算,三层房屋按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予以补偿,三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补偿。满院落建造的二层及以上房屋,一层补偿安置面积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记载的面积(不包括临时占地面积)的1.2倍计算,房屋面积不计入计算基数,二层补偿安置面积按“征1还0.6”计算,三层房屋按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予以补偿,三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补偿。空宅基地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记载的面积(不包括临时占地面积)的6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方案(征求意见稿)所指房屋一层补偿安置面积是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记载的面积补偿(非建筑面积,远高于周边县市区采用的一层建筑面积的安置补偿标准),符合我县客观实际,并且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居民的利益。

(二)回迁安置房是否办理“大红本”等问题

回迁安置房按照建筑面积补偿,将统一办理不动产证书。

(三)搬迁补助和过渡安置费问题

搬迁补助费根据层数不同进行了区分,且费用是按两次搬迁进行计算的。搬迁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会结合被征收人建议进行修改。

(四)停产停业补偿问题

经营性房屋因停产、停业产生的损失,被征收人可根据《曲沃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三种方式中任选择一种,提供相关资料后,经审核通过予以补偿。

(五)拟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不动产如何补偿问题

拟征收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适用该方案。

三、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机构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的修改意见如下:

(一)将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征收范围修改为: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新兴南路以西、中心街以南、西城规划三路以东相关区域,面积约223亩。

(二)将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征收安置补偿第(一)款安置补偿原则增加条款: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三)将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征收安置补偿第(二)款住宅征收补偿修改为:

1.院落式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房屋通体为一层的,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记载的面积(不包括临时占地面积)的1.2倍计算,房屋面积不计入计算基数;

房屋为二层及以上的,一层补偿安置面积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记载的面积(不包括临时占地面积)的1.2倍计算,房屋面积不计入计算基数,二层补偿安置面积按“征1还0.8”计算,三层房屋按评估价(不含装修装饰)予以补偿;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空宅基地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记载的面积(不包括临时占地面积)的6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四)将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征收安置补偿第(六)款房屋价值补偿以外的其他补偿修改为:

1.搬迁费依据市场价格及搬迁量的不同,单层房屋为1500元,多层房屋为3000元。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过渡安置费为每年每户12000元(每月每户1000元),先行支付30个月的过渡安置费。非因被征收人延长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年以10%的比例递增,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过渡期的除外。

3.空院落不发放搬迁费和过渡安置费。

4.征收生产型、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其补偿经审核相关手续后确定。根据《曲沃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产型、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标准:1.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的1%计算;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偿;税后月平均净利润无法认定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3.按被征收房屋上年度租金收益计算,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偿;租金收益无法认定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5.征收决定通告之日前已停业、停产的,不再计算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五)将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其他增加条款:

本方案中所指的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特此公布。


附件:曲沃县西城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x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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