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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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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20222

曲沃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
“非粮化”的通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各级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切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促进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精神,统筹安排,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控县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确保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二、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明确耕地利用优先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不得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种植树木用以扩大退耕还林规模、绿化规模、农田防护林规模;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一般耕地。

四、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农”“非粮”化问题

按照坚决遏制新增“非农”“非粮”面积、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2020年11月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登记树种、树龄、草地种类、种植面积等情况,由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土地承包人和耕地实际耕种人在指定期限内恢复为耕地后,政府依据评估给予适当补偿。核实为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改变永久基本农田地类,种植果树、林木、花卉、草皮等作物,修建养殖、景观等设施的,应当立即整改,恢复为耕地,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土地承包人或实际耕种人自行承担,政府不予补偿;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及饲草饲料等之外的其他作物的,以及修建农业、非农业设施的,应当立即整改,恢复为耕地,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土地承包人或实际耕种人自行承担,政府不予补偿。

五、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等“非农化”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加强专项普法宣传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登记调查,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令整改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反耕地用途管制的行为,拒不主动整改的,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县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行政,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可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损害后果和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阻碍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22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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