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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函〔2022〕21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印章
制发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印章管理,严格印章刻制收缴程序,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现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印章制发和收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制发
1.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县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定名称印章由县人民政府制发。
新成立单位或更改名称单位刻制单位法定名称印章,应持县委、县政府关于本单位设立或者机构、编制规定的文件,及书面申请(见附件1,下同),报经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刻制。
因磨损等原因更换单位法定名称印章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刻制。
2.除上文所称的单位法定名称印章以外的其它财务印章、业务印章等专用印章,以及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印章,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刻制。
3.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刻制法定名称印章,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刻制。
4.县政府各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应持县政府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及书面申请,经非常设机构主任、组长等负责人批准后,报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刻制。
5.由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各工程项目部刻制印章,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后,报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刻制。
二、印章的缴销
1.各非常设机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将印章上缴制发机关封存销毁。
2.凡因单位撤销、名称更改或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及时上缴制发机关封存销毁。
三、加强印章管理
1.印章刻制后,报经制发机关备案同意后方可启用(见附件2)。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确定专人保管,做好用印登记。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3.除单位法定名称印章外,不得对外行文。严禁内设科室印章办理对外行文、制发证书、行政审批、年检审验等事宜。
4.严禁违规刻制、使用单位印章,非法刻制、使用单位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公安机关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加强印章备案管理,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推送政府系统印章刻制销毁相关信息,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附件:1.单位法定名称印章刻制申请表
2.单位法定名称印章启用备案表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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