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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沃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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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2024〕23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局、中心,省、市驻曲有关单位:

  《曲沃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一步提升“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申报及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汾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曲沃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提质提速。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二)以政府名义上报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提请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县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等重要报告。

(四)以县委、县政府联发和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六)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等总体规划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教育事业发展、国土空间、卫生健康与体育事业发展、全域旅游发展8专项规划。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县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国有资产处置方面重大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十)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事项

  (十其他由县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

(二)其他需由县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申报及安排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二)由国家和省、市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乡村振兴项目等。

(三)使用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市、县出资或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县政府主办承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旅游、外事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其他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二)年初预算之外需追加的重大项目支出。

(三)由县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款。

(四)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新增暂付款。

)其他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县政府集体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政府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由相关部门及时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当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

十一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

第十二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出部门向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四)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有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应附有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提出事项部门及时将决策草案及有关资料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应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经合法性审查无异议的,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

(二)内容需要调整的,提出事项部门修改调整后提交县政府审议。

(三)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条  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事关全工作大局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酝酿,书面请示委同意,需委研究的应报请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政府责任领导以及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时下发《交办事项清单》,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抓好办理落实。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抓好督办。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政府责任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在县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县政府“三重一大”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关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县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作为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对党员、干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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