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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函〔2024〕10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城乡居民实行惠民殡葬补贴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临政办函〔2024〕11号)精神,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县政府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实行惠民殡葬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曲沃县户籍、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包括在异地死亡遗体已火化的曲沃县户籍居民);因重大自然灾害在曲沃县域内死亡人员;曲沃县公安局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人员具备享受丧葬补助资格的(除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体或人体器官捐献者);火化区范围内死亡火化后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在火化区遗体土葬的。
二、补贴项目
(一)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含抬尸费、消毒费);
(二)遗体存放费(含冷藏费,三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含一次性纸棺);
(四)骨灰临时寄存费(一年以内);
(五)骨灰盒1个(200元以内);
(六)火化未知名遗体的各项殡葬费用。
补贴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超出补贴项目标准的费用或选用其他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由丧家自行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补贴规定的对象,经办人先付费,持以下资料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费用:
1.个人申请;
2.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5.火化证明;
6.殡葬基本服务费发票(原件)。
异地火化的本县居民,补贴的费用不超过县补贴标准。
(二)殡仪馆凭借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未知名遗体火化产生的费用据实申报,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惠民殡葬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城乡居民殡葬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管理。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落实惠民殡葬全民普惠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申请、审核、审批等补贴规程,缩短审批时间,及时发放相关费用。
(三)明确职责。县民政局和财政局要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协作,确保惠民殡葬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局要足额保障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惠民殡葬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严格审核补贴对象和票据,防止出现假报、多报现象。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费用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惠民殡葬全民普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度,以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引领带动文明节俭、厚养礼葬、集中安葬、绿色祭扫的殡葬新风尚、新理念的落实。
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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