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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曲沃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绩效薪酬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0-12
文     号: 曲政发〔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10-12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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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发〔2021〕23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绩效薪酬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绩效薪酬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绩效薪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开发区人事体制相适应的工资管理体系,调动开发区广大职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晋办发〔2020〕10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实行“三化三制”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27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07号)和《山西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收入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开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内部搞活。绩效工资总额与开发区考核结果挂钩,职员收入与本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艰苦岗位、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倾斜力度,职员实际收入水平随岗位的调整而变化。

(三)绩优酬优、奖优罚劣。实行绩效与收入挂钩,加大考核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员加薪,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薪。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工委、管委会在编在岗的全体职员。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四条  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两类。

第五条 管理岗位分为:

(一)五级职员(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二)六级职员(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三)七级职员(管委会内设机构正职);

(四)八级职员(管委会内设机构副职);

(五)九级职员(一般职员)。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章  工资组成

第七条 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在编在岗的全体职员执行职员岗位绩效工资制,职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第八条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按月发放。

五级职员基本工资按照正处级标准核定;

六级职员基本工资按照副处级标准核定;

七级职员基本工资按照正科级标准核定;

八级职员基本工资按照副科级标准核定;

九级职员基本工资按照科员标准核定。

第九条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按绩效工资总量的70%核定,不同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档差参照山西省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档差等比例调整,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绩效工资总量的30%核定,年终依据内部考核结果计发。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开发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根据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核定开发区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优秀的,在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以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良好的,在3倍以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合格的,在2倍以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绩效工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0倍以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并从第三年度起开始核定。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山西省开发区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初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良好”等次核定,待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出台后,由曲沃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等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补发或在下一年度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科学量化、客观公正、注重实际、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开发区管委会职员年度考核办法,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工资调整

第十四条基本工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

第十五条  职员岗位调整的,从调整的下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员基本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九级职员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内部考核结果计发,转正定级后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对于管委会引进的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以及开发区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管委会研究并报曲沃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第六章  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绩效工资,在核定的开发区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总量控制、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收入绩效管理,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九条  建立开发区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开发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时,对管委会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一)奖励总量=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实有人数×上年度(考核年度)开发区管委会年人均绩效工资。

(二)在奖励总量内,开发区管委会班子结合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分配。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享受目标考核奖励后,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或绩效考核奖金。

(三)经组织批准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中兼任职务的人员,仍执行其原工资制度,参与开发区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奖励分配,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或绩效考核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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