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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曲沃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曲沃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0-12 |
文 号: | 曲政发〔2024〕15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1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 题 词: |
曲政发〔2024〕15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沃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曲沃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曲沃县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募集。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社会募集指以非公开方式向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四条 县级财政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方案确定的出资额,将政府出资纳入年度预算。现有财政资金实现的收益及退出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补充政府投资基金,实现滚动发展。对于纳入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财政资金和对应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组建方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通过设立子基金、参股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开展投资。子基金可投资项目和其他基金;参股基金包括参股新设立基金和参股已成立基金;直接投资包括直接投资于项目和通过单一项目基金投资于项目,单一项目基金应直接投资于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兼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兼任,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县财政局委托的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固定小组成员,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视需要作为临时成员参与。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领域性研究事宜,发挥有关政策协调和部门协同作用,督促重大投资、重大事项决策的落实,但不参与政府投资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运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履行下列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
(一)筹措落实政府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来源,对委托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管理;
(二)制定、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指导和督促;
(三)组织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权益登记和报告、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委托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与县财政局签署的委托出资管理协议,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
(二)签署政府投资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负责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报告、签署等工作;
(三)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主要负责对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做投资决策并向政府投资基金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全体股东、合伙人、缔约人共同决定产生。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由财政局委托的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遴选或县政府直接指定产生,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做好风险防范。必要时也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二)执行直接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退出条件、时间等;
(三)按季度和年度向领导小组上报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财务信息、运行情况、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四)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及投决委的决议,开展政府投资基金具体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据需要,向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派驻观察员;
(六)提出选定政府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的建议,报领导小组备案后,主持托管协议的签订并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每季度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告政府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七)做好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权益登记工作,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
(八)研究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处置及清算退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政府投资基金从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退出工作;
(九)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十)其他需要承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基金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具备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能够有效执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措施和制度;
(四)按照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四)出具政府投资基金托管报告,向政府投资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报告;
(五)政府投资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政府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投资流程:
(一)立项。政府投资基金拟直投项目、拟参股基金立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和拟参股基金立项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
(二)考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对拟直投项目开展尽调,对政府投资基金拟参股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拟投资项目开展风控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派观察员参与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拟投资项目的考察、尽调和洽谈。
(三)初审。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方案,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负责对子基金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方案初审。
(四)备案。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方案经投决委表决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备案。子基金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方案经子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并经投决委表决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观察员可列席基金投决会,但不参与表决。
(五)出资。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方案经领导小组备案通过后,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出资计划,依法依规完成出资。
第四章 投资方向与运作模式
第十六条 主要投资方向:
(一)符合中央、省、市、县重大战略和规划以及中央、省、市、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重点支持的方向;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三)配合、参与重要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投资基金;
(四)其他全县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领域。聚焦焦化钢铁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新能源、储能产业等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链条化规模化发展。
(二)支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半导体、大数据、信息技术、光电、生物、新能源、炭基新材料、特种金属材料、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煤机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现代医药和大健康、通用航空、节能环保等十四大标志性引领性产业集群。
(三)支持创新创业领域。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增加对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领域。围绕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支持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重点支持一批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挂牌上市,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
(五)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领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围绕“靓城提质”,扶持一批城市建设管理运营企业。加大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支持文旅领域。推动旅游演艺、主题公园、红色旅游、文化节庆会展旅游等现有融合业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着力培育融合发展的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推动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创意设计、数字文化、工艺美术、演出、娱乐、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门类与制造、建筑、设计、信息、农业、体育、健康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生态旅游、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等业态。
(八)支持农业领域。推动高标准农田、冷链物流体系、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国家相关政策或县委、县政府支持的其他领域。
在上述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进行投资,具体以基金设立方案为准。为提高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效果,防止基金碎片化,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对部分新兴领域投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超出领域范围的,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政府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政府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投资房地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六)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七)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但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八)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九)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十)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十一)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采取同步认缴制,出具承诺出资函,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政府投资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等,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投资方向、存续期限、出资方案、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投资业务。上述投资规模包括县内的项目投资、曲沃企业在县外的项目投资(含并购项目投资)和县外企业在我县的新增项目投资。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针对性让利、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积极发展天使基金,开展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风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执行投资管理业务,应当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及投资顾问费用按年提取,原则上按照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2%),并参照上年管理业绩和运作费使用情况核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可根据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政府投资基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政府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一般通过IPO、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资金退出价格的依据,评估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投资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等内容中应当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以选择提前退出:
(一)政府投资基金方案确认(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满)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后超过一年,未按照约定完成首次募资的;
(三)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五)政府投资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六)其他危及政府投资基金安全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后,如政府投资基金选择退出,应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退出;如选择不退出,应报县政府同意后继续投资。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如存续期未满已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财政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应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政府投资基金收益中归属于财政部分上缴县级国库,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
第六章 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基金备案、信用信息登记等。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按年度对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进行评价,并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加强基金专业运作的资源能力,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形成能力增强、资源互补,领导小组可通过一定方式聘请市场化、专业化机构作为投资顾问。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促进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模式上,鼓励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纠偏机制。在项目投资中,对依法合规、决策程序透明、已履职尽责、因政策变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应视具体情况容错免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运营进行汇总,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府投资基金运营报告,并报告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要建立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基金与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文件由县财政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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