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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关于支持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7-27 |
文 号: | 曲政办发〔2021〕30号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曲政办发〔2021〕30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20号)精神,为推进我县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精神,确保我县纳入工信部公告管理的废钢铁加工企业全面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30%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从其新的政策规定。
二、设立奖励资金
县级财政设立废钢铁加工企业奖励资金,列入县级预算用于奖励支持废钢铁加工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奖励资金按废钢铁加工企业的县级财政留成额度(增值税、城建税、教育、地方教育附加税和印花税)全额奖励相关企业。
三、奖励资金审报流程
奖励资金按半年度核定拨付。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废钢铁加工企业向县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税收缴纳凭证和销售凭证等,县工信部门会同县税务部门、县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奖励资金确认及拨付工作在三个月内完成。废钢铁加工企业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资料审核后由县工信部门上报市工信部门,按流程申请市级废钢铁加工企业奖励资金。
四、推进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
优化全县废钢铁加工行业合理布局;鼓励废钢铁回收企业延伸加工,成为加工企业;支持钢铁联合企业、铸造企业剥离废钢回收加工业务,成立废钢铁加工企业;扶持现有废钢铁加工企业申报行业准入,纳入国家工信部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五、部门职责分工
县税务部门要为废钢铁加工企业在办理相应税务手续、税收征缴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为收购废钢铁加工进行综合利用的企业提供票据支持;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按预算、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应急部门要针对无证照回收、非法加工存在的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隐患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清理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等涉企部门要主动服务,支持废钢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县工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废钢铁行业准入,核实废钢铁加工产品销售渠道,坚决杜绝废钢铁向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销售。
各部门要密切协作,主动作为,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全力推动我县废钢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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