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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临汾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2-05 |
文 号: | 曲政办发〔2021〕6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曲政办发〔2021〕6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现将《临汾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66号)要求,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基础,以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为重点,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不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生产经营单位请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时,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等赔偿权利。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导小组,分管市安委办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应急、财政、人社、银保监、能源、交通、公安、交警支队、住建、城市管理、工信、金融、消防、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市应急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筹协调推进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安委办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兼任。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推进和管理,积极推进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承保模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釆用共保体承保模式。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实际和高危行业特点,分行业选择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良好的市场信誉、规范的经营管理模式、专业的保险服务队伍、偿付能力达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领先、符合保险行业分类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 承保机构选定
严格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选择原则,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7家实力强、业绩优、赔付及时的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负责承保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告。未通过公开招标进入共保体的保险机构不得随意开展此项业务。共保体中选出实力最强的保险机构担任主承保,由主承保机构统一收取全市安责险保费,且发生事故后先行垫付理赔,具体共保事宜由共保体签订有关协议予以明确。同时,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选拔工作机制。
(三) 保险条款
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基准费率、统一理赔流程和统一风险防控”的原则,由共保体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报省市保险监管部门和市政府安委办、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 保险费率
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1.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年度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分别不低于10% 、20%、30%、50% 。
2.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惩戒期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不低于3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
3.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降幅不低于10%,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降幅不低于20%。
4.上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评为国家或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分别不低于15%、10% ;上一保险年度内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格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分别不低于15% 、10%。
上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累计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基准费率的50%。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适时组织专家对事故赔偿情况进行测算,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调整费率标准。
(五)保险限额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设定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限额,每死亡一人赔偿不得低于30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高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六) 保险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周期确定。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七) 保费缴纳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由主体或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县市区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可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在所在县市区投保。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六、事故预防与理赔
(一) 事故预防费用提取和管理
在共保体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应当提取不少于保费总额15%的费用,用于参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工作,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政府安委办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
(二) 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在共保体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在投保周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8.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事故预防综合技术服务频次不得少于每年度一次,对服务中发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应当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立即整改消除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建议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承保机构要及时报告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拒绝,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服务
保险机构应积极开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主动上门服务, 不得在签订安责险合同过程中强制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施救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在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并及时进行赔付。
七、实施工作进度计划
(一) 严格招标评选保险机构(2020年10月30日前)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共保体, 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形成良性循环。
(二) 严格制定实施计划(2020年11月10日前)
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实施标准、工作措施等,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三) 严格标准全面推进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制定有力措施推进安责险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县(市、区)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70% 以上,煤矿企业参保率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30%以上;到2021年底,县(市、区)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煤矿企业参保率达到100% ;到2022年底,实现全市高危行业全覆盖。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面组织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全面组织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要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教育,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二) 协调联动,建立工作机制。由市政府安委办牵头,建立由财政、应急、交通、住建、农业农村、银保监及相关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安排部署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工作进度,评估工作成效。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督促落实市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三) 资源共享,建立信息平台。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并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信息平台对接各行业领域和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信息,实现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进度、标准及效果统一管理,实现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许可、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文化建设、信用等级情况与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出险理赔等信息数据互通对接。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向承保的保险机构提供本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为保险机构承保和开展事故预防提供参考。承保的保险机构要将采集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向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相关信息。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工作进度等情况,市政府安委办要适时进行通报。
(四) 严格检查,建立制度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支付赔偿保险金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依法责令整改并查处。
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承保的保险机构进行年度评价,凡经考核存在问题的保险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直接解除合同、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约谈形式进行处理。重点考核事故预防情况、理赔情况、承保情况、投诉情况、遵守相关规定情况等,建立退出机制,每年根据考评情况对承保份额进行调整,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保险机构要责令退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相关条款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机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 激励约束,加强管理考核。在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开发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提供技术支撑。
(六) 依法依规,强化廉洁自律。各级各部门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廉洁自律,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各承保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融入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的各个环节,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始终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形成良性互动。
(七) 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微博、短信等各种媒体、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引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降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维护职工利益、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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