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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曲沃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7-27
文     号: 曲政办发〔202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7-27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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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2022〕26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曲沃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县粮油的应急供应,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曲沃县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是指粮权属县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油,包括包装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油。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统称管理费用,下同)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按要求建立台账,定期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库存数量、质量、管理情况和有关报表。

第二章  计  划

第五条  县发改局按照省市下达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或者动态调整要求,提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发改局应当根据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从信誉、仓容条件、加工能力、交通运输等方面综合评定择优选择委托储备单位,并与委托储备单位签订《曲沃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委托储备协议》,明确委托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储  存

第八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

委托储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合法经营范围的法人企业;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加工、购销、仓储物流为主;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四)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以及与成品粮油储存功能,进、出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五)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及仓储技术人员;

(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七)其他相关条件等。

第九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按照“一规定两守则”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悬挂专用标识牌,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库一经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库内应急成品粮油垛位可以根据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库的,应报请县发改局同意。

第十一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存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储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空仓或器具进行处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食用安全。

第十二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和委托储备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食品安全指标等各项制度规范;

(二)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实行动态管理的滚动式轮换,要保证储备的应急小麦粉及食用油保持在保质期内(小麦粉3个月、食用油18个月),在此原则下,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得有架空期,合理组织轮换、先入后出,保障任何时点的实际库存数量必须达到承储规模数量。

第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组织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轮换。

第五章   动  用

第十六条  需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由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调拨指令,组织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及时向县发改局报告动用执行结果,并对动用的应急成品粮油及时补充。

第十八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解除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储备的应急成品粮油进行处置,处置的价款全部上交县财政。

第十九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费用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应急成品粮保管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05元、轮换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12元;包装食用油保管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15元、轮换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1元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等情况共同协商,适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费用补贴由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及时、足额从曲沃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拨付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管理费用补贴包干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由县财政局核定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向县发改局报告,经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 下列事项进行监管:

(一)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收购、销售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补贴使用情况;

(四)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有关资料、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每年须向县发改局出具绩效自评报告,县发改局在此基础上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县财政适时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编制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及委托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下达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和拨付费用补贴的;

(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三)发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发现危及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及委托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二)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超保质期的;

(四)入库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不符、账账不符,未悬挂专用标识牌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实物库存达不到承担储备数量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或者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职人员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本文件由县发改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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