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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曲沃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8-21 |
文 号: | 曲政办发〔2023〕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08-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曲政办发〔2023〕32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曲沃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1〕64号)和《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基础数据采集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曲沃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是指我县依法用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对象
第四条 补偿资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的补偿标准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6元。
第五条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每年每亩10元用于林权权利人的公益林补偿支出,每年每亩5元用于管护公益林人员的劳务补助,每年每亩1元用于公共管护、公用经费、一线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管护补助支出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确定的标准支出,具体支出方式为:
(一)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县天然林保护修复中国家公益林委托管护机制要求,统一聘用专业管护人员进行管护,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县级森林管护大队,对全县国家公益林进行全面巡查。管护补助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根据管护人员的考核绩效兑现到管护人员。
(二)用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标准实行“一卡通”方式发放。
(三)林权权利人的公益林补偿支出,管护公益林人员的劳务补助,公共管护、公用经费、一线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要求,编制计划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与管护人员签订下一年度管护协议书。管护责任书应明确集体和个人的管护范围、责任以及达到的标准。
第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对上年度财政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曲沃县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曲政办发〔2016〕46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由县林业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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