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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曲沃县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暂行办法和曲沃县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4-24
文     号: 曲政办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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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202415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暂行办法和曲沃县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曲沃县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暂行办法》《曲沃县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参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沃县依法取得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资格的公交客运企业。

第二章  补贴原则和项目

第三条  城市公交运营补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县政府财力,将城市公交运营补贴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原则;

(二)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政策资金支持的原则;

(三)政府财政补贴与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交企业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五)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公交运营补贴项目具体为:

公益性补贴。主要对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员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全县在校中小学生半价乘坐城市公交车,对公交企业进行补贴。

(二)政策性补贴。针对社会公共安全、应急抢险救灾、重污染天气等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而产生的免费乘车亏损,以及实行低票价制度给公交企业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进行补贴。

(三)冷僻线路补贴。针对政府批准的城市公交企业运营的客流量少、经营困难的线路进行补贴。

(四)车辆购置补贴。主要对新购和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进行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办法

第五条  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标准如下:

(一)公益性补贴标准

1.全县65岁(含)以上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员免费乘坐公交车补贴标准

年补贴标准=65岁(含)以上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员人数×年人均出行比率(16%)×乘坐公交比率(8%)×人均运送成本(2019年审计核定2.07元)×365天。

2.全县在校中小学学生半价乘坐公交车补贴标准

年补贴标准=全县在校中小学学生人数×年人均出行比率(16%)×乘坐公交比率(8%)×人均运送成本(2019年审计核定2.07元)×365天×0.5。

以上各群体人数均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各比率暂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问卷调查后统计得出,人均运送成本参考临汾市2019年城市公交运送成本审计核定。

(二)政策性补贴标准

以县统计局统计年鉴中公布的上年度全县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交人车比系数、公交实际车辆数核算当年政策性补贴额度。政策性补贴主要用于公交企业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因低票价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

核算公式:补贴金额=全县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交人车比系数×公交实际车辆数×乘坐公交比率(8%)。

(三)冷僻线路补贴标准

以运营冷僻线路成本减去实际运营收入,计算得出亏损额,对亏损部分进行财政补贴。

年冷僻线路补贴金额=冷僻线路运营成本(单趟次)×年运营趟次-年实际收入。

(四)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新增或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环保公交车,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由企业融资购置,按8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度给予车辆购置补贴。以交警部门新车上户手续和公交企业购车付款凭证为依据计算财政补贴金额。

第六条  城市公交运营补贴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和拨付:

(一)公益性补贴、政策性补贴、冷僻线路补贴。三项补贴实行一季一考核、年终总评分、年末总算账的办法,公交企业需提供相关印证资料,经考核后次年年初发放。具体年补贴额度以年度考核档次补贴比例计算应补贴额度,具体考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应补贴额度=年度考核等次补贴比例×核定额度。

(二)车辆购置补贴。根据实际发生额度和本办法规定,由公交企业申请,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于当年年底前给予补贴。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以下职责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

县发改局会同县交通局核定城市公交运营成本,制定公交车票价。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城市公交车票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交运营企业管理,年末依据各项财政补贴标准,向县财政局报送次年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分配发放财政补贴资金。

县交警大队负责公交车辆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和解读。


曲沃县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

为加强公交企业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有效落实,结合《曲沃县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一季一考核、年终总评分、年末总算账的办法,每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

一、设立考核机构

县交通局、财政局成立考核组,具体负责公交企业服务绩效考核工作,组长由县交通局局长担任。考核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局客运室主任担任

二、设置考核指标

1.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内容:由设施与服务、安全与稳定、运营效率、行业处罚、任务落实5部分14项指标组成。重点考核公交企业在运行质量和社会效益、运营效率、承担政府指令性工作计划和任务落实情况;

2.考核指标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绩效考核体系及指标取值按照年度滚动调整与优化。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1.考核组办公室每年初设置调整考核目标值,向公交企业下达考核任务指标;考核工作采取指标抽查、投诉举报核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

2.考核组同时聘请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曲沃县公交绩效考核表》分工和要求,对企业服务质量等进行独立的考评考核。

3.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法经营资质;(2)具有公交行业调查和评审经验。

4.考核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及意见上报考核组组长进行审核,形成考核结果。

5.考核组办公室自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组办公室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考核。经考核组研究决定,不予重新考核的,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当书面向公交企业说明理由。

6.考核结果抄送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作为预拨公交企业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运用

1.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公交企业运行绩效划分为优秀(考核得分≥ 85分)、合格(60分≤考核得分<85分)和不合格(考核得分<60分)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100%享受财政核定补贴额度;考核合格的按50%享受财政补贴核定额度;考核不合格的不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2.公交企业应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五、一票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考核为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财政补贴。

1.由于企业原因,发生责任性公交罢运事件,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和社会秩序的。

2.拒不执行政府公益职责和应急指令的。

3.违反公车公营原则,私自转让线路,挂靠社会车辆参与公交线路运营以及公交车辆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六、监督管理

1.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考核组取消其考核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在考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2.被考核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考核档次评定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受到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第三方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第三方机构责任。

附件:曲沃县公交企业绩效考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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