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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曲沃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9-12 |
文 号: | 曲政办发〔2024〕32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曲政办发〔2024〕32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曲沃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1月1日《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沃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切实保障人才居住需求,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中共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晋人才〔2020〕1号)、中共临汾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构建临汾市人才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临人才组发〔2020〕2号)和中共曲沃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关于印发<曲沃县“引才兴沃”计划(试行)>的通知》(曲人才组发〔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曲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县委、县政府统筹解决全县各类人才住房问题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周转使用、科学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 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条件认定、统筹协调及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包括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委托物业管理等)。
第五条 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每半年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汇报人才公寓入住和退出情况。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六条 入住人应当为非曲沃籍,在曲沃县域暂无自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固定居住场所,符合《曲沃县“引才兴沃”计划(试行)》(曲人才组发〔2020〕4号)规定,县委、县政府引进到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符合《临汾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经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国际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四大类人才;
(二)到曲沃县任职的县处级及以上党政人才;
(三)通过统一招考、人才引进、招聘或调动,到乡镇、县直部门、教育系统、医疗系统等单位工作的,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编在岗;②具有“双一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四)与县委、县政府或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合作协议,成功落地曲沃的招商引资企业内的技术类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本土企业引进的技术类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技术类人才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高级管理人才是指: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主要负责人)。
(五)在我县建立院士、博士工作站(基地、中心)的人才(团队);
(六)近5年内,省、市、县委联系专家;“三晋英才”、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山西省“万名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行动”人选;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并获得一、二、三级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员;
(七)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批准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提交申请
符合本办法入住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向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曲沃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二)《曲沃县人才公寓入住推荐表》;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五)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录用(聘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八)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固定居住场所的证明;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到曲沃县任职的县处级及以上党政人才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第八条 审核
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入住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未通过的,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本人,并说明原由;初审通过的,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提交县级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统筹分配
(一)分配标准:国际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人一套;其他人才多人一套。
(二)按照“自愿申请、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综合排名、依次选房”的原则,综合考虑房源情况、人才层次、实际贡献、个人意愿、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实行等候分配制度,申请人须无条件服从分配。
(三)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入住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
第十条 登记入住
县级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下发《曲沃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申请人凭《曲沃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本人身份证等,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第四章 公寓管理
第十一条 入住前,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单位和拟入住人员三方共同对所使用的房间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房间设施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清点移交。
房间使用期间,设施物品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由入住人员负责维修或赔偿;对非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拟入住的人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用于房间内设施物品的财产担保。入住人员在入住期间的水、电、暖、网络、天然气等日常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对入住人员实行协议制管理,入住协议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入住人员须与该中心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入住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入住人员在人才公寓入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入住期满,如无续住需求的,入住人员须在入住协议到期前办理退房手续;如有续住需求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续住申请,经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初审、县级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继续签订入住协议,续签合同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入住房间一经分配,未经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同意,不得私自调换。
第十六条 入住人员不得擅自将所居住的房间转让、转借、转租、分割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房屋设施和使用性质,不得作其它处理。
第十七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遵守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确保用电、用水等安全,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入住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不定期对人才公寓房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人才公寓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推荐单位应协同配合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做好本单位入住人员、推荐入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其遵守人才公寓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入住人员在入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核实后,有权单方面解除入住协议,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单位反馈:
(一)入住人员及其配偶在曲沃县域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已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不在曲沃县域范围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四)转让、转借、转租、私自调换住房或改变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人才公寓设施的,未在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六)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所在单位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曲沃的;
(九)每年在曲沃的服务时间少于半年的;
(十)有其他需要终止入住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入住人员如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住资格的,永久取消其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已经入住人才公寓的,强制退房,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入住资格、入住期满和中途退房的,应及时腾退房间,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取消入住资格的,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下发《退房通知单》,入住人员须在收到《退房通知单》2日内腾退房间;
(二)入住期满的,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提前30日下发《入住期满退房提醒卡》,入住人员须在入住协议到期前办理退房手续;
(三)中途退房的,由入住人员向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并填写《曲沃县人才公寓退房登记表》。
腾退房间时,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单位、退房人员三方共同对照入住前登记造册的设施物品清单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房间设施有损坏,经鉴定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入住人员修缮或照价赔偿后再办理退房手续。拒不修缮、赔偿的,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委托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单位照价从担保押金中扣除。
对已下达退房通知且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退出人才公寓的,由入住人员用人单位、推荐单位协助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做好清退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我县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件由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读。
附件: 1.曲沃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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