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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0-16
文     号: 曲政办发〔2024〕34号 发布日期: 2024-10-1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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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202434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

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0月18日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曲政办发〔2021〕41号)同时废止。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16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与服务,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以及《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和“一部两会三队”工作机制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县县城规划区(东至马庄村东界,西至曲沃侯马界,南至南环路,北至东西张寨村南017乡道)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审核、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村(居)民自建房屋是指村(居)民在其现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主房、附属用房和庭院。

第五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以下所称标准均指本条):

(1)村(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已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绿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有关要求。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从正负零起算至建筑最高点),色彩风格与周边建筑风格及城市总体设计保持一致。

(3)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已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村(居)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应当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建造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侵害集体公共利益。

(6)宅基地上房屋建设,应当用于产权人自住,如需改变用途经营,需相关单位审批。

对在原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2)-(6)款,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屋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乐昌镇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派驻乐昌镇政府履行各单位职责,组织关系及考核同步转入乐昌镇政府,乐昌镇政府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建房手续联审、信息推送、日常巡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标准进行审核,对违反标准施工依法查处,如规划执法权限发生变动,则由变动后的规划执法部门继续履行该职责。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免费监理服务和设计图册;开展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施工技术的指导工作;对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建筑工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进行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工作。

(五)县公安部门负责对居民自建房屋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六)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单位在办公室组织下,做好各自职责。

(七)乐昌镇政府负责做好办公室管理职责,文件生效后,依规刻制公章(不对外发文)、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提供办公场所、做好经费保障,组织管理好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村(居)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的章程民约,并依规为村(居)民办理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本区域范围内自建房屋巡查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本细则标准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予以纠正。

第三章  手续办理

第八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审批程序实行产权人申报承诺与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审相结合的制度,未通过联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申报承诺条件:土地手续合法有效;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因自住需要新建(改建、扩建)。

不得申报承诺的情形:凡是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宅基地;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

在符合申报承诺条件的基础上,建房人应当在建设开工前一个月,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人书面申请。

(2)建房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利害人意见。

(4)申报承诺书。

(5)房屋设计图。

(6)施工方资质证明。

(7)施工合同。

(8)开工登记表。

村(居)民委员会将材料收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审。

第十条  办公室组织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抽调人员对土地使用权、标准、施工图、施工单位(队伍)资质、房屋性质与用途等进行联审,通过后方可开工(联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成员单位抽调在办公室的相关人员承担各自单位职责及执法检查相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后在办公室组织下按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要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未承诺申报、未通过联审,私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处理,由办公室成员单位抽调人员联合执法,包括:

(1)涉及不符合标准的、未办理手续施工的;

(2)涉及施工队伍没有施工资质进行施工、未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存在安全问题等相关建筑施工方面问题的;

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违建行为的执法工作。

  责任

第十四条  建房人对自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  本细则由曲沃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细则由乐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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