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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曲沃县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0-24
文     号: 曲政办发〔2024〕36号 发布日期: 2024-10-2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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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2024〕36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及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曲沃县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及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及使用管理,落实好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相关要求,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即部门和单位依据其职能和政策规定,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资金,以及上级下达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部门提前储备项目,依法依规合理申报,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预算执行规范高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

第四条 申报上级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项目单位因上级部门要求或自身工作需要需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填写《曲沃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二)上级专项资金需县财政配套的,须经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主管部门申报中央、省、市补助资金时,不得承诺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流程

第五条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文件规定分配资金。

第六条 未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资金分配方案,上级专项资金填报《曲沃县上级专项资金分配表》(附件2),本级专项资金填报《曲沃县本级专项资金分配表》(附件3)报县政府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核意见分配下达资金。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项目资料及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跟踪问效。

第八条 项目单位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对未分配和未支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

(一)对于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年度结束后部门预算剩余资金全部收回县级财政统筹使用。

(二)对于上级专项资金,结转两年使用,即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在下一年底前收回。

(三)专项资金下年度预算安排应与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

(四)专项资金结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现既定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将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方向、安排项目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一般的专项资金督促部门单位改进,对低效无效的专项资金调减或取消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读。

附件:1.曲沃县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2.曲沃县上级专项资金分配表.docx

      3.曲沃县本级专项资金分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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