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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曲沃县节约用水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8-28
文     号: 曲政办发〔2025〕23号 发布日期: 2025-08-2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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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202523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节约用水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曲沃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曲沃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曲沃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曲沃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曲沃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曲沃县节水评价管理办法》《曲沃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28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沃域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县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

(二)负责下达本县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考核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对其用水实施定额管理;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用水工艺、用水量的审核;

(四)参加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实施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进一步开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五条曲沃县全县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曲沃县年度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

第六条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实行核准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或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但确需增加用水的,用水户应及时办理变更取水许可手续,再按照新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核定计划用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八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三)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条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的,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一条 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用水规模较大的企业(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向县水利局报送测试资料。

第十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低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可到达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弃用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

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区,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

第十政府各部门、各用水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增强公共节水意识。

第十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地下水管理

第十严格保护地下水,改善地下水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2015〕17号)、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实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规范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行为。

第五章

十九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曲沃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曲沃县域范围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沃县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县水利局承担全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工作。县发改、工科、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约用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二)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应当建设相应水循环装置

(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当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

(四)再生水管网覆盖或矿井水可到达区域,工业生产用水应该优先选用再生水或矿井水;

(五)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现行准(GB/T 778.1-2018),并选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材。

建筑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及永久性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进行灌溉;

)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

县住建局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县住建局应当按照全节约用水职责分工参加验收。

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有主管部门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全县节约用水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积极作为,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曲沃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曲沃县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曲沃用水定额,是指所有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第三条县域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人民政府批准,县水利局可以依法核减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指标。

县水利局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用水定额实施情况。

本办法由曲沃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曲沃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利局对县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住建、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第六条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指定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测档案,并定期报相关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一条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三)管网漏损(即管线损耗)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

(四)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十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曲沃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沃县域范围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矿坑(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生活污水、积蓄雨水等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再生水矿坑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配置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会同发改、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节约用水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质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则,结合市政建设计划,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

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下列用水,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三)湿地、景观等环境用水;

(四)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

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可以用于农田灌溉。

第七条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污水作为水源:

(一)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行业排放的工业污水;

(二)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

除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外的其他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再生水仅限用于独立的系统,不得与人直接接触。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鼓励配套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

第九条现有建筑物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第十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再生水利用系统的污水处理能力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的规模、用途等相适应。

第十一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提交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水质应当根据不同用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自建的独立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按照城市供排水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水利用系统的产权人或者再生水供水单位(以下统称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再生水利用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间断或者停止供水。

第十五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再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砌,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并标明非饮用水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再生水的用途。

第十八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发生再生水水质超标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停止供水,及时组织抢修,通知用户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再生水有偿使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再生水用水单位与再生水经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依法实行自主协商定价,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曲沃县节水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具体落实节水三同时,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需要开展的节水评价范围为曲沃县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节水评价确定的用水量为一个独立用水体的用水总量,不得拆分计算。

第二章节水评价的对象和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取水的在水资源论证中增加节水评价章节,对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开展节水评价。

第四条评价范围包括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涉及取用水规模较小(地表水年取水量10万m³以下或地下水年取水量5万m³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供水项目或水资源论证时按水资源论证表管理的建设项目、无供水功能的水电站项目,可不开展节水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规范节水评价登记台账管理,县水利局负责建立本级节水评价登记台账。节水评价登记台账反映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关键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时间、规划或建设项目名称、类型、业主单位、技术审查单位、审查结论、新增取用水量等。

第五条公共供水单位要按照县水利局的要求,及时提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协议,便于节水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节水评价开展的方法

第六条改建、扩建项目在对新增部分进行评价后,要对整体用水点共同使用办公区、食堂、宿舍、蒸汽、再生水利用、冷却塔补水、非常规水利用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整体用水点的用水总量。

第七条节水评价要对照定额进行分析,确定综合定额用水量,分别对产品单耗、办公区、食堂、宿舍等耗水量和定额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达标。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非常规水利用率、循环水利用率的先进性计量设施的分级安装、节水器具安装率等要满足有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对企业生产厂区内存在宿舍的,宿舍部分用水量不纳入综合定额分析,单独进行用水总量分析评价,单独核算用水量。

第九条节水评价要提供备案证明或者发改、规划部门批复的文件、规划、可研等技术资料排污许可证公共供水的项目要提供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协议等。

第四章节水评价的结论运用

第十条 通过验收的节水评价结果,可作为确定年度用水计划总量和用水定额修订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符合开展节水评价要求无故延期或未开展节水评价的项目,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通过节水评价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全部采取专项验收,对运行状态开展水平衡测试,并且满足专项验收整改后才能下达计划用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年。


曲沃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深入推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激发社会节水内生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政府引导、两手发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域范围内对节约用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有关责任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申请给予奖励或激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导致用水减少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节水激励奖励的方式包括表彰奖励、财政补贴、融扶持、税收优惠、价格调节等,通过引导和激励,推动各类用水主体增强节水内生动力,促进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节水控水。

第四条县政府是表彰奖励的主体责任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节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财政局是财政资金补贴的主体责任部门,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强化资金保障,建立起稳定、有效的节水财政资金补贴投入机制和税收优惠制度。

县水利局是水权交易的主体责任部门,做好水资源确权,鼓励各用水单位通过自身节水提档升级改造,将已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行政授权确认、具备工程和计量监测能力的多余水资源,进入水权交易平台与受让方进行交易,获得更大的节水效益。

县发改局是价格调节的主体责任部门,强化价格调控手段,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计加价制度,推动多水源合理配置,合理确定区域水价。

县水利、住建、工、农业农村等部门是节水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和完善节水奖励工作机制,保障节水奖励政策落地,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让真正参与节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到实效。

第五条 县政府协调节水各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在本年度节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安排财政等相关部门设立节水奖励财政基金,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

第二章 激励奖励措施

   

第六条县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灌区、企业、社区、公共机构、居民小区等开展节水达标建设,对达到节水标准体系要求的单位,可命名为本级节水载体。

第七条县政府将加大扶持力度,在重点用水领域和行业选择典型单位高标准开展节水创建,培育和树立节水标杆或水效领跑者,示范引导本行业各单位积极参与节水达标建设。

第八条在节水项目改造的政府采购中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

第九条在高耗水工业企业及学校、医院等用水量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节水改造时,县政府将加强引导和政策支持,推行采用合同节水管理等模式打造一批节水典型,同时,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技术、融资能力强的节水服务企业,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条评为县级以上节水载体的单位,在计划用水核定和管理方面给予优惠,优先保障和满足其符合相关规定的合理用水;同时,在参与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绿色、节能单位评选时,给予一定的加分和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推动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企业和项目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保障农业、工业、城镇生活以及节水科技研发推广、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节水贷业务,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供水管网改造、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服务项目等提供贷款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节水项目贷款贴息试点,扶持矿井排水回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再生水配套管网等重点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范围,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

第十四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风险投资参与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对社会力量投资发展节水项目,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认真落实税收、水价等方面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水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六条深化水价机制改革,推动区域水源合理配置,分类合理确定区域综合水价,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第十七条农业用水深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协同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补齐短板,统筹推进四项机制协同落地。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在现有分级水价的基础上,制定节水阶梯水价,达到节水标准要求的居民家庭(覆盖20%-30%)用户实行更低的优惠水价,鼓励节水型生活方式的养成。

第十九条在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的用水单位中推行水务经理制度,高耗水企业、校、宾馆、医院、工业园区等重点用水户应率先实行,推动创新基层节水工作管理机制,并将用水户违规用水记录逐步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对于以矿井排水回用、污水处理后再生水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常规水源利用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具备回用条件而未能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的高耗水项目或工业园区,依法严格控制其新增取水许可,从严核减企业或园区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对未能充分利用矿井排水的采矿业及配套洗选行业,从严核减企业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一条县水利局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各类用水户和相关市场主体充分知晓节水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发动各类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节水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水利局应加强对节水激励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节水建设内容和激励奖励等落实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水利局应规范节水激励和奖励资金,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并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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