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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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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2023〕42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2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临政办发〔2020〕4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一)失地范围

1.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以承包户中个人为单位计算);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

2.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以实际累计征地比例享受补贴,每人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不重复享受补贴。

对于晋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下发后(2007年9月18日以后)至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2019年1月30日之前)的征地项目未达到大部分失地的认定标准,与2019年1月30日之后新征地项目累计达到新政策标准的,可与2019年1月30日之后新征地项目合并计算;凡2019年1月30日之前的征地项目已达到大部分失地的认定标准,本次存在累计征地的情况,且过去未按规定享受失地保险政策的,可与2019年1月30日之后新征地项目合并计算。

(二)补贴范围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应指导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

(1)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土地补偿公告日当天的在册农村居民为准。

(2)征地获批后,户口迁出的,且在本村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补贴。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对于以前按产量分地、无法提供人均承包面积的乡镇,按照二轮承包前当时的人均地亩数确定人均承包面积,或者按照全村承包地总面积除以全村16周岁以上人口的办法确定人均承包面积。具体由乡镇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3.下列人员不纳入补贴对象范围:

(1)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编在职人员和已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被征地时,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的人员;

(3)在土地补偿公告日前去世的人员;

(4)私自买卖、租赁土地等所产生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

4.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社局。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县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二)资金管理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由县政府预存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县财政、人社部门,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补齐;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由县人社部门提请县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对于晋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下发后(2007年9月18日以后)至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2019年1月30日之前)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补齐。

积极稳妥解决遗留问题,全面掌握征地项目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乡镇、村(居)委会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可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一村一策”的办法,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核定补贴人员名单,保障人数可按征地时全村(社区)16周岁以上人口乘以被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占全村(社区)2007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比例计算,征地时间按各级政府批准征地文件时间为准。对象名单按照以下流程确定: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保障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审核,由乡镇政府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于落实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保障落实。加发标准为:全部失地的按征地时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发放;部分失地在50%以上的,按征地时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失地比例发放。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所核定的补贴人员发放标准,按征地时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发放,存在多批次征地的,可按每次的补贴标准和人数进行加权平均。在坚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使用、可持续发放的原则下,发放所需资金可按每年30%的比例从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按规定应收及已存财政专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支付。每年由县人社局列出明细,报县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七、组织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村(居)委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经村民小组审核后,报送村(居)委会。

(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核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报审材料及上报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核及征地面积的核定。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失地情况等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年龄身份确认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七)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县城市低保标准,并及时将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函告县人社局。

(八)县人社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由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联合办公,集中对各乡镇申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办公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

县自然资源、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实施供地。

本意见报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意见由县人社局负责解读。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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