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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曲沃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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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202122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曲沃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

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第四条  本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一般指主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建筑,包括:①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及用于居住服务配套的厨房、门楼、围墙、厕所等;②村集体、其它组织或农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建筑。

(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下沉管理力量,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乡镇设立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对农村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并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制定农村自建房屋开工登记、安全鉴定、建房合同样本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县域整体布局和管理需要,本着就近服务的原则,在乡镇设立2个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村农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法规政策确定的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把农村房屋建设纳入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组织农村房屋建设的巡查检查,及时劝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加强对农村房屋施工队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鼓励引导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

积极支持房屋建筑企业成立农房建设分公司,参与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

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必须执行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必须遵循“先设计或选用标准图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第九条  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  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施工队伍和监理人员,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县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县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第十二条  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业范围内,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

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承揽设计、监理业务的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等从业人员,一律实行名录和信用信息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相关培训机构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

建房人应当从下列图纸中选用设计图:

(一)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

(二)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

(三)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图。

第十五条  建房人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开工前,必须确定设计图纸,与施工队伍、监理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样本见附件1),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见附件2),报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建房人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建设管理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建房人应当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见附件3),报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筑师、规划师等专家和技术骨干对农房设计、建设进行指导,提升农村自建房屋安全性和建筑品质。

第十七条  农村自建低层建筑的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按新建项目履行程序。

第三章  农村其他房屋

第十八条  农村其他房屋建设必须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根据法规政策确定的职责对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负现场管理责任,必须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方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农村其他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购买技术服务,为农村房屋建筑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监督管理。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年度购买的方式,为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农村自建低层建筑提供监理服务,为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其解决管理活动中的相关技术问题。

购买的服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按需求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三)对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人修缮;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引导建设满足“壁挂炉”等燃气设备规范安装的专用房屋。

农村房屋建筑必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本土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理。

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

(二)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二十八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二)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

(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

(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六)未依照本细则规定竣工验收的。

(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造违章建筑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房屋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房建设分公司等,并按照有关财税减免等政策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曲沃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doc

     2.曲沃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xls

     3.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竣工验收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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