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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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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202141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

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与服务,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五办法)和《DBJ04/T416-2020  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简称一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和“一部两会三队”工作机制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县县城规划区(东至马庄村东界,西至曲沃侯马界,南至南环路,北至东西张寨村南017乡道)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居民自治、户主负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村(居)民自建房屋是指村(居)民在其现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主房、附属用房和庭院。

第五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以下所称标准均指本条):

(1)村(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已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绿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有关要求。

(2)建筑层数两层以下,单层层高不超过4米,两层其各层层高不超过3.6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提倡采用坡屋顶,外立面禁止大红大绿,具体色彩风格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已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村(居)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应当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建造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侵害集体公共利益。

(6)宅基地上房屋建设,应当用于产权人自住,不得用于经营。

对新批准宅基地上建设的需符合(1)-(6)款,对在原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需符合(2)-(6)款。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屋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乐昌镇政府统筹协调村(居)民自建房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建房手续联审、日常巡查、信息推送、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标准进行审核;与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对居民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核。

第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村(居)民自建房施工图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队伍)资质进行审查,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进行指导,并提供现场监理等服务。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与县自然资源局对居民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对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工作,对违反标准第(6)款规定,将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负责对居民自建房屋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村(居)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的章程民约,并依规为村(居)民办理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本区域范围内自建房屋巡查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本细则标准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通过自治管理加以规制叫停。

第三章  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审批程序实行产权人申报承诺与部门联审相结合的制度,未通过联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申报承诺条件:土地手续合法有效;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因自住需要新建(改建、扩建)。

不得申报承诺的情形:凡是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宅基地;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

第十五条 在符合申报承诺条件的基础上,建房人应当在建设开工前一个月,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人书面申请。

(2)建房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利害人意见。

(4)申报承诺书。

(5)房屋设计图。

(6)施工方资质证明。

(7)施工合同。

(8)开工登记表。

村(居)民委员会将材料收齐后,上报乐昌镇政府,由乐昌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第十六条 乐昌镇政府组织协调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土地使用权、标准、施工图、施工单位(队伍)资质、房屋性质与用途等进行联审,通过后方可开工。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程序按照《曲沃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应当根据村(居)民自建房屋的需要,向具有执业资格的社会机构统一购买施工技术、施工监理服务,为村(居)民自建房屋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应当公布居民自建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规建设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由乐昌镇政府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双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联合执法队伍要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未承诺申报、未通过联审,私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处理。

涉及宅基地违法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涉及不符合标准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涉及施工、监理等方面问题的,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处。

涉及违规建设门店经营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乐昌镇政府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配合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违建行为的执法工作。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房人对自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四条 乐昌镇政府、各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乐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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