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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发〔2023〕16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对《曲沃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32项)》《曲沃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共55项)(试行)》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曲沃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71项,其中,曲沃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18项、曲沃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共53项(详见附件1、2),现予以公布。
一、调整事项
(一)变更3项执法事项。原《曲沃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共55项)(试行)》中第25项职权,设定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26项职权,职权名称变更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设定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46项职权,职权名称变更为“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邮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中调整出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设定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二)取消16项执法事项。原《曲沃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32项)》中第3、16、21-32项执法事项予以取消。原《曲沃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共55项)(试行)》中第42、45项执法事项予以取消。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厘清执法边界和责任关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责任主体,防止在权力行使中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
(二)规范运行
各乡镇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解读。
附件:1.曲沃县乡镇法定执法事项清单(18项)2023.xls
2.曲沃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清单2023.xls.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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