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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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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其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 抚、扶 ) 养义务关系( 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 ) 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现役军人和在监狱、劳动教养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可以单独申请纳入保障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39种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纳入保障范围。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政策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

1、60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无生活来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家庭生活水平符合我县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比如: 有财产租赁收入且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有退休工资的、养老保险金超过低保标准的、有商店经营收入且超过低保标准的都属干有生活来源,不能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

(三)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所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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