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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就业登记
二、事项简述: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 2015年分别修订)、《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2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简化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函 [2018]222号)、《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9]64号)
四、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GB/T 33527-2017)《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9]64号)、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就业登记》(DB14/T2251-2020)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五、办理材料
1.个体经营或者自主创业: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承诺书;
3.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手续、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代办人委托书、劳动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就(失)业登记表》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复核-审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审核工作;
(三)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七、办理方式:1.现场;2.网站;3.手机 APP
八、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九、办理结果
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平台系统内进行登记;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十、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或系统在线反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
十三、办理机构及地点
1.现场办理: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网上办理: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咨询查询途径
1.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三晋通APP(民生山西 APP)、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或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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