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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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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推进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项目

服务质量的星级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星级评价管理,是指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评分 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所申报的住宅

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核定服务质量星级的活动。

第四条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

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质量

星级评价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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