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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沃县支持培育壮大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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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曲沃县支持培育壮大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支持培育壮大第三产业新兴产业

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县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设立“支持培育壮大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对第三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引导作用,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第三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方向和项目;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等工作;

(四)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一体化改革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县工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重点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改造提升装备水平,扩大产能规模,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

县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互联网物流平台需要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鼓励支持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重点支持高效物流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三)其他第三产业、新兴产业需要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由发改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资源综合利用:在曲沃辖区注册落户,纳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管理的废钢铁加工企业;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

(二)互联网物流平台:在曲沃辖区注册落户,并依法依规获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

(三)其他第三产业、新兴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的支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贴息。对企业用于本县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从中国境内银行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不超过利息实际发生额。

(二)对企业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不含办公场所)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60%。

(三)租赁费用。对因生产经营场所需要租赁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合同予以支持。

(四)人才费用。对引进人才给予财政支持。

(五)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类支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一)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年度转型升级重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年度申报方案和具体要求。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计划。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出具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出具的评审等资料负责。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报告。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内的第三产业、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按年度统一核算,同时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预算范围内报县政府同意后及时予以核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严禁对企业实施税收返还和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废钢铁加工行业、互联网物流平台支持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支持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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