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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沃县域商业体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通知》(晋商建〔2023〕40号)、《山西省县域商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曲沃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曲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曲沃县工科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工科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第五条 承办企业是指依法依规经过曲沃县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通知》(晋商建〔2023〕40号)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推动统仓共配,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服务。
(四)增强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支持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提升农产品错峰上市和商品化处理能力。
(五)丰富农村消费市场。支持乡镇商业设施改造,引导餐饮、亲子、娱乐、维修等服务业态聚集,促进家政服务向县域下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罚款、捐款、绩效评价、审计、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县级主管部门据实审核承办企业实施进度,经监理方审查合格,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按进度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清算。
第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拨付资金后,市级商务等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拨付时,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实施方案;
3. 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
4. 项目进度报告;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工科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范账务处理,并主动接受县工科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凡发生虚报、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取消项目承办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奖补给项目承办企业的每笔资金性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任何不符合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县工科局有权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预付款项。
第十七条 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的政策措施,省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网站设置公开专栏,公布奖补情况。凡是接受中央财政奖补的地方和企业,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曲沃县工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曲沃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曲沃县工信和科技局代章)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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