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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本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政策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县域商业网点、物流配送、农产品流通、供应链体系、消费场景升级等方面的新建、改造、提升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项目管理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权责明确,分级负责。明确县工信和科技局、项目所在地乡镇、项目承担单位等各方职责,形成分级管理、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绩效,目标导向。强化项目绩效管理,以实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为根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效果。
(四)动态监控,精准施策。建立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精准采取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强化监督,防控风险。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项目关键环节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四条 县工信和科技局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县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绩效管理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推进机制
第五条 成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务、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工科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商建办”)在县工科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上报;
(四)建立和管理项目储备库、项目管理台账;
(五)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监督、调度、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协调处理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
(七)负责项目信息汇总、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和信息公开;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县工科局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项目进展,共同研究解决项目在规划、用地、环保、建设、运营等方面遇到的跨部门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第八条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项目所在地乡镇应积极配合县工科局做好项目的落地协调、进度跟踪、现场监督、问题反馈等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第九条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工期和资金用途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效益,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项目管理台账建立
第十条 县商建办必须为每一个获批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立独立、完整、动态的管理台账(电子版与纸质版同步),实行“一项目一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台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与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财政支持方式及金额、建设周期等;
(二)项目审批信息: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资金下达文件等;
(三)项目实施信息: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清单、项目进度报表(月报或季报)、项目内容调整及批复文件等;
(四)项目资金信息:资金到位凭证、项目明细账、发票凭证、审计报告等;
(五)项目监督信息:日常检查记录、专项审计报告、问题清单及整改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等;
(六)项目验收信息:竣工验收申请、验收报告;
(七)项目后续运营信息:运营情况报告、带动效果数据(如就业、增收、降本增效等)、可持续性评估等。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台账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定期向县商建办报送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台账作为项目监督、调度、考核、验收和审计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四章 项目储备库建立
第十四条 建立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实行“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建设一批”的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聚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域商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和前景。
第十六条 项目储备库入库流程:
(一)发布指南:县商建办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县规划,定期发布项目征集指南。
(二)单位申报:各乡镇、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进行项目谋划和申报。
(三)初步筛选:县商建办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步筛选。
(四)评审论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评估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绩效目标、实施能力等。
(五)入库备案: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经县商建办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后,正式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七条 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优先支持:
(一)动态调整:定期对储备库项目进行评估,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对新谋划的成熟项目及时补充入库。
(二)培育指导:对入库项目加强前期工作指导,帮助完善方案,提升项目成熟度。
(三)优先申报:在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时,优先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进行申报。
(四)要素保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储备库项目在用地、环评、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储备库信息应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督考核机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方式。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县商建办通过定期查阅项目台账、分析进度报表、电话询访、现场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建设内容符合性等进行常态化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检查:县商建办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项目申报阶段明确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项目验收、政策调整和未来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对相关乡镇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对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效果好、绩效评价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项目实施不力、进度严重滞后、资金使用不规范、整改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回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工作调度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调度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定期调度:县商建办每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关于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计划的汇报,集中研究解决共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形成调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不定期调度:针对重点项目、进展滞后项目或遇到突出困难的项目,由县商建办随时组织召开专题调度会,进行精准研判和协调。
第二十八条 现场调度:县工科局及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深入项目一线开展调研和现场办公,实地查看项目进展,面对面解决具体问题。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规定定期向县商建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县商建办定期汇总分析全县项目整体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遇有重大事项,立即报告。
第七章 信息公开机制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二)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标准、申报要求;
(三)项目评审结果、拟支持项目公示;
(四)资金安排计划、下达情况;
(五)项目进展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六)项目验收结果、绩效评价结果;
(七)投诉举报渠道及处理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社会各界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对收到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工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台账.docx
曲沃县工信和科技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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