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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赵青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

2026-07-07    来源:曲沃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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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利害关系人反映史村镇东宁村村民赵青成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能存在错误。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经调查发现,史村镇东宁村村民赵青成持有的11.23亩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号:141021101218000181J),未经东宁村委会盖章,且没有本人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等法律规定,赵青成持有的11.23亩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号:141021101218000181J)不成立。

为纠正错误登记行为,维护农村产权秩序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等法律规定,现撤销赵青成的晋(2021)曲沃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03350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赵青成的11.23亩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号:141021101218000181J)及晋(2021)曲沃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03350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为无效证件。

特此公告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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