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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沃县委
曲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曲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曲沃县委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曲沃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沃县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5 分级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三级(较大)、四级(一般)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级(较大)、四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出相应的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6 现状分析
曲沃县隶属山西省临汾市,位于山西省中南部,县境南北长29.5公里,东西宽15.4公里,县域总面积437.3平方公里,总人口约23.3万,辖5镇2乡、114个行政村、8个社区。
1.6.1 自然灾害
全县有小型水库6座、中型水库1座,均为20世纪60、70年代修建,近年来进行了除险加固,全县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的可能性小,存在发生局部的洪涝灾害可能性;为暖温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县年均降雨量550—600毫米,多集中于每年的7、8、9三个月,占全年降雨量一半左右,雨量年际变化大和年内分布不均致使干旱灾害频发;县境内除南北两山出露基岩外,其余主要为黄土所覆盖,容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处侯马断陷盆地东部,历史上曾遭受中强地震影响,存在遭受中强地震影响的可能性。
1.6.2 事故灾难
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城镇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水利工程、电力设施、旅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业众多,安全生产风险点面广量大,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1.6.3 公共卫生事件
由于人员流动频繁,部分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受上游影响波动大,存在发生饮用水污染、传染病、动物疫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
1.6.4 社会安全事件
全县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方面利益调整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国际国内严峻复杂的反恐斗争形势,不排除在县境内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的可能性。国内外市场经济变化可能发生物价异常波动及生活必需品供应短缺等经济安全事件。
1.7 应急预案体系
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委、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成立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部下设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治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人武部部长
副 总 指 挥: 各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信访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能源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畜牧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交管大队、县消防救援局、县疾控中心、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县防震减灾中心、国网曲沃县供电支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各乡镇党委、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总指挥部主要职责:统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关于灾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总体预案、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策部署,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专项指挥部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等指挥机构联络工作,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各专项指挥部应急管理工作。
2.2 机构与职责
2.2.1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
当发生单一类型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据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配合工作;当发生涉及多个类型一般以上的突发事件或超出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时,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2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交通管制、基础设施保障、医疗救护、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物资保障、交通运输、环境处理、灾害监测、人员疏散和安置、调查评估、专家支持、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组参与。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组参与。
(3)治安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县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组参与。
(4)基础设施保障组。县发改、交通、住建、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参与。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部门参与。
(6)信息报送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组参与。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县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组参与。
(8)物资保障组。县工科局、发改局、交通局、住建局、水利局、通信等相关部门参与。
(9)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负责,县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组参与。
(10)环境处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县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组参与。
(11)灾害监测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12)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视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牵头,县人民政府和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13)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牵头,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参与。
(14)善后处理组。由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参与。
2.2.3 地方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
2.2.4 社会组织和公众组织
社会组织是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运行机制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建立完善乡(镇)、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报告。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事件牵头部门按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公共卫生类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
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储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镇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分布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3.2.2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2)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或上报市有关部门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经审批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委托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始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
经过研判,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应迅速向上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上级发布预警级别进行响应;预见到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发布四级预警。
3.2.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5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要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提高各类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要加快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能够高效、快捷地传递及反馈监测预警信息。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以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电子政务网以及应急指挥专网为网络基础,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建立全县应急管理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联合与共享,能够及时、全面、直观地掌握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3.3 应急响应
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7.2。
3.3.1 信息报告
(1)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规范的基层网格员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2)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损害程度、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3)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当及时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事发地村(社区)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和员工开展自救互援,并服从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县消防救援局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法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现场信息获取、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和受灾人员救援工作。
③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④立即切断和控制污染源,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及环境应急监测,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启用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⑦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如果已采取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严重社会危害,应逐级上报由有权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1)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恢复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防止引发新的社会安全事件。
(2)县卫健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环境消杀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置的组织、指导工作,并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
(3)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以便向社会公布。
3.4.3 调查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应派出调查人员配合国家、省人民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委托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或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派相关部门牵头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调查评估,准确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调查结果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
3.4.4 社会救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提供临时场所安置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而疏散的群众,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拨、发放生活必需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保障措施
4.1 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局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政府应急管理、工科、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卫健、通信等部门,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着力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民兵应急队伍在担负参战支前、应急维稳等传统任务的同时,还担负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灭火、事故救援等多样化任务职能。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建设。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
应急队伍调动一般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应急队伍为主体进行先期处置,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后续处置。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应急队伍组织保障方案,结合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需要,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4.2 财力保障
(1)县人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需要省市财政支持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3)对受较大突发事件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保障
(1)县人民政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2)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与相邻地区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安全防护保障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5 治安保障
(1)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事宜。
(2)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公安局要迅速组织在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和救灾设施加强防护保护,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3)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6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明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目标,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的准备等。
(2)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病处置,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中毒和疫情的流行发生,消除恐惧心理。
(3)县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工作,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应急方案。
4.7 交通运输保障
(1)县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
(2)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3)交通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4.8 通信信息保障
(1)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加强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2)县工科局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保障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广电部门应加强应急广播电视保障系统的建设维护。
4.9 公共设施保障
(1)县人民政府应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同步建设突发事件紧急避难场所。
(2)地下人防设施由发改部门负责,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给排水由住建部门负责,供电由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卫健部门负责。各部门和单位应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3)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
(4)县域范围内的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紧急避难场所的指定或建立以及临时避难场所的征用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必要时,可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等场所以及经营性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依法征用相关方面的场地、房屋,作为临时安置点。
(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畅通。
4.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局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质灾害信息服务。
预案管理
5.1 编制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规划。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审批与衔接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2)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经批准印发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3 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应急演练。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3)村(社区)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
5.5 宣传和培训
(1)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2)学校、幼儿园应在县教体局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与互救能力。
(3)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应急管理、专业技术等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增强职工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6 监督检查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7 责任与奖惩
(1)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待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实施后,对标衔接上级最新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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