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关于印发曲沃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6-01-30    来源:
【字体:


曲政办发〔2026〕5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曲沃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21年12月22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县委、县政府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响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规范应急救助工作流程,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及层级的职责分工与协同配合要求,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高效统筹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类救援资源,有序开展灾情报送、人员转移安置、应急避险、医疗救护、生活救助、物资调配、灾情核查、灾后恢复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包括衣、食、住、医等核心需求),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提升我县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综合能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曲沃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沃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开展人员搜救、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权益,筑牢民生安全底线。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应急指挥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响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分工,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处置原则,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应急救助工作,上级部门强化指导协调和资源支持,确保指令畅通、权责清晰、运转高效。

(3)预防为主、防救一体。防范与救援救灾相结合,推动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强化日常监测预警、风险排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预防准备工作,提升灾害预判和前置防控能力;灾害发生后快速衔接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灾情核查、生活救助等环节,实现从预防到恢复的全链条高效联动,提升综合应对效能。

(4)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应急救助流程、资金使用、物资调配、信息发布等各项工作。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监测预警、灾情评估、资源调度的科学性,优化应急处置流程,确保救助工作合法合规、精准高效。

    (5)社会参与、协同联动。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多元共治格局。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的作用,凝聚社会救助合力;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和协同配合,形成跨领域、跨层级的应急联动机制,提升整体救援效能。

(6)公开透明、精准务实。灾情信息发布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立足灾区实际需求,精准开展灾情核查、对象识别、物资调配和资金发放,避免形式主义,确保救助资源直达受灾群众、用到关键环节,实现救助工作的精准化、务实化 。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研究审议县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县常态化、多灾种、多领域、综合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与评估,统筹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处置、风险普查等信息共享共用;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或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综合督查检查,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目标责任考核;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各乡镇、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县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气象、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各乡镇及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实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涉灾部门(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防震减灾中心等)为灾情信息报告责任主体,需健全灾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行为,对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1.2  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灾情信息报告需严格按照统一规范填报,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成因、发展趋势)、受灾情况(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受伤人口)、财产损失情况(房屋倒损数量、农作物受灾面积及产量损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物资调拨、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及下一步需求建议等。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报告数据需真实可靠,首报求快、核报求准、续报求全,后续根据灾情变化和核查结果及时更新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乡镇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4.1.6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及相关单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干旱灾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乡镇和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发布的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口、因灾死亡失踪及受伤人口、房屋倒损数量、农作物受灾面积、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进展(物资调拨、人员救援、受灾群众生活保障等)、灾后救助政策及工作安排等。涉及涉密信息的,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应急广播、新闻通稿等多种方式进行。一般灾情信息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县级官方媒体及时发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相关负责人通报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灾情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需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公众疑问,对不实信息及时澄清纠正,引导社会舆论正向发展。同时,根据灾情变化和救灾工作进展,适时更新发布内容,保障公众知情权。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的20%以上;

(5)县委、县政府或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总指挥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救灾工作需要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县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资金支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建立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调控机制,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科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曲沃监管支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工科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根据统一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照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县委、县政府或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总指挥报总指挥决定,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总指挥或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资金支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曲沃监管支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根据统一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县委、县政府或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总指挥或分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总指挥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总指 挥或分管副总指挥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资金支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曲沃监管支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县委、县政府或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总指挥或分管副总指挥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总指挥或分管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资金支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 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曲沃监管支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向相关乡镇通报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灾害,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6.3.2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县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各乡镇资金申请以及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申请和下达各级冬春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县级财政可根据全县冬春救助工作需要及财力情况予以资金支持。

6.3.5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视情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县级承担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并根据灾害发生频次、危害程度动态调整预算规模。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资金。

7.1.2  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灾害发生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测算、拨付流程,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重点保障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工作需求。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乡镇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县级预算内投资。

7.1.3  加强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等行为,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受灾群众身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受灾企业、群众提供优惠信贷服务。

7.1.4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储备、统一调配、资源共享”原则,建立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储备种类、数量及标准,重点储备帐篷、棉被、棉衣、食品、饮用水、药品、消杀用品、应急照明设备等生活类、应急类物资,兼顾本地高频自然灾害特点储备专用救援装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物资储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捐赠等方式,补充物资储备缺口,针对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储备个性化保障物资。

7.2.2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县乡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乡镇人民政府、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建立物资跨区域协同储备机制,与毗邻县(市、区)签订应急物资互调协议,拓宽物资保障渠道;鼓励乡镇、村(社区)及企业、社会组织建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点,储备常用自救互救物资,形成“县级统筹、乡镇补充、村级兜底”的三级储备网络。

7.2.3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援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5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工科局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灾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应急通信车、卫星电话、便携式通信设备等备用装备,确保灾害发生后通信网络快速恢复,保障应急指挥、灾情上报、救援协调等通信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整合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监测预警、灾情统计、隐患排查等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多部门协同研判。健全灾情信息报告制度,乡镇、村(社区)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负责灾情初报、续报、核报工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全面上报,为应急决策提供支撑。

7.3.3  加强信息发布渠道建设,通过电视、广播、政务新媒体、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应急响应状态、救助政策、避险提示等内容,引导群众做好自救互救,稳定社会秩序。县委网信办、县委宣传部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敏感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备本行业领域应急装备,如自然资源部门配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装备、水利部门配备防汛抗旱装备、林业部门配备森林防火装备等,形成装备保障合力。

7.4.2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避难场所。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容量、设施配置等信息,组织群众开展避难演练,提高群众知晓率和使用能力。

7.4.3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4.4  加强灾区基础设施应急抢修保障,县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电力、供水、燃气等部门建立应急抢修队伍,储备抢修物资和装备,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建立“专业队伍为主力、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人力资源体系,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如自然资源部门组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水利部门组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农业农村部门组建农业灾害应急处置队伍等,开展针对性专业训练和演练。加强基层应急力量建设,乡镇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建立应急志愿服务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开展基础技能培训,提升先期处置能力。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工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4  建立应急救援人员激励保障机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医疗、抚恤等保障政策;加强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定期组织开展救灾干部、灾害信息员、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志愿服务工作,建立应急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调用机制,引导社会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社会动员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协同指导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规范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信息,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7.6.2  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灾害抢险救援、物资捐赠、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对积极参与救灾工作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和表彰奖励。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救灾先进典型,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灾害救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6.3  建立政社协同保障机制,统筹协调政府资源与社会力量,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的渠道、方式和职责,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群众安置、物资发放、心理疏导、灾后重建等工作,形成救灾合力。完善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机制,加强宣传培训,提升群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群众开展邻里互助,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应用,建立健全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村(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灾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8.2.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8.2.2  对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灾害救助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3)未及时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导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

(4)在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其他违反本预案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8.2.3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因客观条件限制、突发情况处置不当等非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的,依规依纪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乡镇动态完善预案。

8.3.4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解读。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22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承办: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3003934号  网站标识码:1410210004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曲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8102000039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