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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2026-03-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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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发〔2026〕4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已出让地块尽早开工建设,实现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参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现就阶段性调整我县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5年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房项目

2025年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的住房项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2024年12月31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房项目

2024年12月31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住房项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工建设的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面积1%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202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工建设的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认定标准

(一)本通知所称新建住房项目,包括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安置房用地)。

(二)新建住房项目新开工建设需办理法定建设施工手续,以单体工程为单位进行统计,新开工建设认定以开始基坑开挖施工为准,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单体工程建安投资总额需达到30%(含)以上。

(三)新建住房项目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式通知书》《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缴纳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协议书》时,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按原配建政策进行核算。

(四)新建住房项目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面积通知书》时,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配建比例政策认定执行。认定依据为建设单位提交县住建部门出具的新建住房项目单体工程新开工建设时间及建安投资总额证明材料。

(五)鼓励新建住房项目以缴纳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的方式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本规定由曲沃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2026年7月1日起,恢复执行原政策。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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