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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发〔2020〕10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沃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曲沃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 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以及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与辅助器具适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第三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条件、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 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20〕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五条 申请。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并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六条 审核。县残联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未获批准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县民政、扶贫办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第七条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公益一类、二类定点康复机构要优先救助经县民政、扶贫办等部门信息比对后确定的救助对象。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第八条 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服务发生的费用,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结算:
(一)本级结算。户籍(或居住证)为本县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经县残联审核后,送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标准限额内直接结算。
(二)上级结算。本县残疾儿童在上级残联直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的,由上级残联审核结算,县残联不再结算。
康复训练和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费用按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内实际接受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救助月数进行核算,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
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费用,由监护人凭定点筛查、诊断医院正式票据、诊断证明到县残联报销;儿童及家长因残疾筛查诊断往返交通补贴由县残联报销。
按规定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
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规定购置辅助器具,由县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购买价格高于救助标准的,按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报销;购买价格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报销。
县残联采取实地查看、档案抽查、救助对象回访等措施对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救助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残疾儿童无故连续一个月不参加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定点机构要及时向县残联报告。
第十条 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评估结果,对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见附件),经县残联和临汾市残联线上审批同意后自行购置或接受适配。
第四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保障。在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全面按标准负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救尽救。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福利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县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县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对应项目救助标准扣除国家按人头补贴的资金后再进行结算。
(三)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保障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县残联和卫体、民政、教科、医保、财政、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扶贫开发等部门参加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县残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做好数据统计与汇总工作。
县卫体局负责会同县残联做好有医疗康复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日常监管,配合做好 0—6 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加强医疗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
县教科局负责会同县残联做好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日常监管,创造条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开设学前教育,提供康复训练,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县残联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定点康复机构的日常监管。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申请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合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对康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县审计局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对营利性康复机构的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管,定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督促定点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综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县残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相关信息比对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我县现有的综合医疗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康复机构等资源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在机构准入、执业、职称评定、政府补贴、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财税扶持、规划建设、专业技术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与政府举办的定点康复机构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七条 加强康复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康复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加强组织建设,强化经办能力,设立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政府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宣传动员
第十九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公益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残联、民政、教科、财政、卫体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计划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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