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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曲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申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5-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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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保办字〔2026〕1号

曲沃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申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曲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沃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申报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临汾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临汾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暂行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扎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动态调整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落实年度申报及复核制度,推动常态化受理和动态化管理工作,推进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保障机制,有效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问题。

二、组织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根据我县每年实际情况实施。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各乡镇及其社区、各用人单位、各公租房小区管理处参与受理及审核,县各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申报工作采取申请人自主申报,受理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复审,县房产服务中心联合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保障对象年度复核机制要求,结合受理部门工作实际,我县每年开展两次集中申报工作,申请人可选择其一时间申报。申报所需《曲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复核审批表》由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印制,每年申报工作开始前印发。

三、申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分三类保障,各类保障申报条件如下:

一类保障申报人需同时具备条件为:城镇社区居民户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县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营业性房产;无家用轿车或营运车辆;从事个体、合作经营,投资或入股注册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二类保障申报人需同时具备条件为:城镇社区居民户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县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无营业性房产;家庭拥有轿车或营运车辆数量不超过1台且购车价格不高于10万元;从事个体、合作经营,投资或入股注册资本不超过10万元。

三类保障申报人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条件为:在城镇社区内无私有住房;当前未享受人才公寓、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形式住房保障,未在异地享受住房保障。新就业职工指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城镇社区居民户口的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地为曲沃县境内,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地为城镇社区所辖区域。

申报人为复退军人家庭的,其收入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家庭、高层次人才等申请人申报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可优先配租。

四、核准程序

(一)受理:每年4月、9月

1.受理部门。乡镇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辖区居民申报;各用人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稳定就业的在职在岗人员(缴纳社保)申报;各公租房小区管理处负责受理本小区实物配租家庭年度复核申报。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进行梳理、汇总。

2.提交资料。申请人到受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曲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复核审批表》,同时提交所需资料。提交资料包含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家庭收入情况证明资料;家庭住房状况证明资料;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及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及社保证明资料;低保、病残、优抚、高层次人才等证明资料;申请人授权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及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等。

(二)审核:每年5月、10月

1.审核。受理部门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申报资料中人员、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信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不少于7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房产服务中心。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审核报送。

2.复核。县房产服务中心收到审核资料后,联合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比对,联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不少于7日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复核意见。

(三)保障:每年6月、11月

1.登记。县房产服务中心依据复核结果,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登记为保障对象。在保对象经审核发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登记为清退对象,按有关规定腾退公租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2.保障。登记为保障对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另行通知,轮候期间依据租房资料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将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财力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发布。

五、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对象应按时参加年度复核申报,未参加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如4月未申报,后续在9月完成申报且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将恢复衔接发放。

保障对象如人员、住房、就业、经济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主动报送有关情况;受理和审核部门如发现保障对象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反馈;县房产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安排进行动态抽查。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资产、户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租房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的;异地重复享受住房保障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无故累计拖欠租金或物业费6个月以上的;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改变公租房用途拒不整改的;破坏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公租房的。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保障对象的收入、资产、户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赁补贴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的;异地重复享受住房保障的;其他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

申报人如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状况,虚假填报《曲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复核审批表》,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且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骗取享受实物配租的,腾退公租房并以社会租金价格补交房租;骗取享受租赁补贴的,停发租赁补贴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为民服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责,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部门多,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把政策标准,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履职尽责,不敷衍拖延、不弄虚作假、不包庇隐瞒,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接受社会监督。对申报人有关情况的核实贯穿受理、审核、保障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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