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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函〔2024〕11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精神,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免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包括在异地死亡遗体已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经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证明或火化通知的无名尸体。
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人员具备享受丧葬补助资格的;火化区范围内死亡火化后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在火化区遗体土葬的。
二、免除项目
(一)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含抬尸费、消毒费);
(二)遗体存放费(含冷藏费,三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含一次性纸棺);
(四)骨灰临时寄存费(一年以内);
(五)骨灰盒1个(200元以内);
(六)火化无名尸体的各项殡葬费用全部免除。
免除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免除项目标准的费用或选用其他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自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标扩面。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事宜:
1.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户籍所在地有“公营”殡仪馆且在当地火化符合免除规定的,在结算费用时,由“公营”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户籍所在地无“公营”殡仪馆或在异地死亡遗体已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符合免除规定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借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殡葬基本服务费发票(原件)等到免除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免除手续,免除的费用不超过当地免除标准。
(三)殡仪馆凭借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无名尸体火化产生的费用据实申报,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惠民殡葬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管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落实惠民殡葬全民普惠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减免规程,缩短审批时间,及时免除和发放相关费用。
(三)明确职责。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协作,确保惠民殡葬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城乡居民惠民殡葬免除补助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惠民殡葬免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严格审核免除对象和票据,防止出现假报、多报现象。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惠民殡葬全民普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度,以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引领带动文明节俭、厚养礼葬、集中安葬、绿色祭扫的殡葬新风尚、新理念的落实。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013年7月4日原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41号)同时废止。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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