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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1-08
文     号: 曲政办发〔2023〕39号 发布日期: 2023-11-08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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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2023〕39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20年11月28日印发的《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曲政办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临汾市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汾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沃县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要包括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夏季臭氧污染天气预警。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曲沃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为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管控措施和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

    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县、乡两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指挥部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发改局、教科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卫体局、应急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环卫中心、交警大队、公路段、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国网曲沃县供电分公司、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指挥部工作组

县指挥部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支持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3.1.1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 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日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

3.1.1.1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日AQI>200,或日 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1.2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1.3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日AQI>300 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1.2  夏季臭氧污染天气预警

根据《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建议,夏季臭氧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以预测到日AQI>200, 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3.2  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当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按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

3.3  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原则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报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级别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预警建议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建议预警级别等内容。

    3.3.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建议出具预警意见,经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3.3.3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经履行相应程序,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布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3.4  预警调整

3.4.1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可以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低于现有预警级别,但未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

3.4.2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等级调整信息,经履行相应程序,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布预警等级调整要求。

3.4.3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相同。

    3.5  预警解除

3.5.1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达到优良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解除预警。

3.5.2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解除信息,经履行相应程序,县指挥办公室向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预警解除要求。

3.5.3  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根据工作需要,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 定级、级、I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臭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

4.2  应急响应要求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域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市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严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及红色预警时,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3  县直部门、乡镇应急响应

县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启动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4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预警期间要加强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工业企业限停产或错时生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监督整改落实到位,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4.4.1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在严格执行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要求、加严管控,具体分级、级、I级等3级执行。在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

4.4.1.1  Ⅲ级

4.4.1.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1.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1.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

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长流程联合钢铁、焦化、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 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止切割、破碎等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未完成《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治理任务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2)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位于县城建成区的需经县大气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人口集中等重点区域和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围挡外侧20m内道路积尘量不得超过2g/m², 城市主、次干道积尘量不得超过5g/m²,县城建成区外围国省道积尘量不得超过10g/m²的“以克论净”考核标准。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其他区域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钢铁、焦化、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 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

(4)散煤管控措施

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4.4.1.2  Ⅱ级

4.4.1.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1.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1.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长流程联合钢铁、焦化、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  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未完成《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治理任务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2)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位于县城建成区的需经县大气办批准、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施工。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考核标准。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 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钢铁、焦化、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 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

(4)散煤管控措施

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4.4.1.3  I级

4.4.1.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1.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4.1.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40%以上。

(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长流程联合钢铁、焦化、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的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配套的洗选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2)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考核标准。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 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钢铁、焦化、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6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 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 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

(4)散煤管控措施

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4.4.2  夏季臭氧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在严格执行夏季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焦化、钢铁、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水泥熟料、石灰窑、烧结砖瓦、加油站、汽修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点位,采取加严管控措施实现减排。在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

(1)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涉VOCs企业:涉VOCs企业产生、排放VOCs工段在高温时段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在高温时段再降低5%以上生产负荷。

焦化企业:含VOCs 的焦油、粗苯等原料和产品装卸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焦炉烟囱NOx排放浓度;对储罐罐体采取喷淋洒水降温措施。

钢铁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烧结机头、球团NOx 排放浓度。

化工企业:高温时段再降低5%生产负荷;预警期间,禁止涉VOCs管道、储罐清洗作业,并对涉VOCs储罐采取喷淋洒水降温措施,减少VOCs气体排放。

水泥熟料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NOx排放浓度。

石灰窑、烧结砖瓦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NOx排放浓度。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2)生活源污染减排措施

储油库、加油站:储油库和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备案的加油站,每日停止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延长4小时以上。

汽修企业:完成“活性炭+催化燃烧(分解)”工艺改造的,每日喷烤漆错时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禁止进行喷烤漆作业。

干洗店、印刷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市政施工:户外涂装、建筑外墙涂刷、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树木修剪等涉VOCs市政施工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建筑工地电焊作业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烟气收集措施,无法在室内进行的电焊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餐饮单位:加大餐饮油烟检查力度,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禁止在划定区域外进行露天烧烤。

(3)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机动车:加大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 功能等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县城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禁止国三以下排放标准及未悬挂号牌、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

4.5  实施清单化管理

全县所有涉气企业要全部纳入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

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住建局、工信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指导职责范围内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布设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一企一策”公示牌(以下简称为“公示牌”)。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错峰限、停产情况和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等级、预警启动时间、预警级别及对应等级措施,并公示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户,可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对重点行业的绩效评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当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4.6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4.7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县域内主流媒体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8  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县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4520441。

    4.9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县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1小时内,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严格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根据市级应急要求或预报预警组、专家支持组会商建议,经报请县指挥部同意后,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记录,建立档案。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同时,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7.2  预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和县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4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7.5  其他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管控措施、操作方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分别于每年9月底、12月底前完成。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28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曲政办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解读。


    附件: 1.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程序图.docx

          2.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docx

          3.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docx



相关解读: 关于印发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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