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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曲沃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0-30 |
文 号: | 曲政办发〔2023〕38号 | 发布日期: | 2023-10-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曲政办发〔2023〕38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曲沃有关单位:
《曲沃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促进重点河流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02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汾河曲沃段流域沿线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2024年6月底前,完成浍河曲沃段流域沿线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2024年底前,完成汾河、浍河曲沃段流域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建成政策比较完备、管理比较高效、技术比较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对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02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37号)文件要求,对全县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管理。
(一)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信、水利、住建、农业农村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类实施、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河流入河排污口开展“拉网式”踏勘排查,运用无人机遥感航测、水下机器人等科技手段,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溯源排污单位,查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并将排查情况及时报县水防办。县水防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排查情况,制定入河排污口清单,建立台账。
(二)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县水防办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三)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四)严格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和“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进行排污口整治,形成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整治,要标本兼治、安全有序进行,不得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但不能超过工作目标中要求的期限。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逐一制定整治措施、整治期限,实行销号制度。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县政府依法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由住建部门予以清理合并,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加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出水口闸阀。出水口闸阀实行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备案。
工业企业、开发区要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两个入河排污口(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后仍确有必要保留其他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的,应按照审核权限,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结合实际分类整治。对于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鼓励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村庄人口少、污水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庄,鼓励采用罐车收集转运;对于村庄人口较为集聚、污水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技术,统一设置一个入河排污口。严禁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鼓励通过建设生态沟渠、稳定塘、人工湿地等设施进行储蓄净化,重复用于农灌。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针对性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规定,对县域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及编码。
四、严格监督管理
(五)加强规划引领。各相关部门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各类规划区划时,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六)严格设置审核。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位于省界缓冲区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同步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县域中型灌区灌溉退水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等实施登记备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对县域内已建中型灌区灌溉退水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等,组织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填报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信息表,经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核实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七)认真履职尽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入河排污口类型及责任主体,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管责任。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对各排污单位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抽查。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定期通报入河排污口超标排放情况。
(八)严格执法检查。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照规定排放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借雨天偷排偷倒等逃避监管的,依法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县水防办要加强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管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构建“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链条式可视化监管平台,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水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县水防办负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信、水利、住建、农业农村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共同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辖区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做好排查整治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严格销号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聚焦工作任务,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台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治工作中,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违法排污和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涉及管网建设等需要时间的,明确阶段目标,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
(十二)严格考核问效。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重要内容,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进度缓慢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相关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排查整治目标,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纳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范畴。
(十三)加强信息报送。2023年10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入河排污口信息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报送至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1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辖区(责任区)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文件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解读。
附件:1.入河排污口信息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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