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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和《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2-09
文     号: 曲政办发〔2024〕42号 发布日期: 2024-12-09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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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202442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

修订)》和《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和《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21年4月23日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曲政办发〔202111号)、2023117日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曲政办发〔2023〕39号)和2021年4月28日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曲政办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9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和完善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我县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沃县人民政府应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

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曲沃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联动方案,企事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适时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其他相关部门应急预案,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的应急联动方案,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工作专班组成。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应急工作专班”)。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政府办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武警曲沃县中队中队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局、医保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工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气象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教体局、文旅局、武警曲沃县中队、消防救援大队、融媒体中心、国网曲沃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实际需要,组长可抽调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掌握现场事态变化情况,研究决定指导意见、应急方案、处置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批准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3)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援工作,紧急调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配合做好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事件的应急联动工作;

(5)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职兼任,24小时值班电话:0357—4520441。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县应急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2)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专项训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宣传培训;

(3)负责传达执行和督促落实县应急工作专班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4)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及人员报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为应急工作专班决策提出有针对性的科学应急处置建议;

(5)协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6)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2.3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范围,配合县应急工作专班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4现场应急工作专班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应急工作专班整体转换成现场应急工作专班,设组长、副组长,现场应急工作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事件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技术专家组。各组牵头单位负责人为各组组长,各组成员单位配合工作(现场应急工作专班各组职责见附件3)。各组设置和职责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人员组成可吸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人员及涉事单位负责人等。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与风险分析

县应急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加强对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故灾难信息等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将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环境风险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风险防控设施,排查治理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提出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县应急工作专班批准后,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测、判断将要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县应急工作专班批准后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县应急工作专班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通报县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并及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区域。

县应急工作专班接到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立即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危险警告标志,对涉事单位采取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终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当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3.3.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立即向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县应急工作专班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县应急工作专班判断事件级别为较大或较大以上事件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

3.3.2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演变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及财物损失初步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内容。

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的最新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要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在30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要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对已经影响或可能波及的毗邻县,县应急工作专班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毗邻县人民政府,使其能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设定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响应条件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应急工作专班负责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配合省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4.1.1Ⅰ级、Ⅱ级III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或有可能衍生、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工作专班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先期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县应急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会商、研判事态发展,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2)组织调集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待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后,县应急工作专班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各项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配合国家、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1.2 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或可能衍生、演化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工作专班启动Ⅳ级响应,设立现场应急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安排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等开展污染源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

(2)组织调集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3)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第一时间,根据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污染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县应急工作专班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将突发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4.2.2现场应急工作专班需采取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工作专班可实施如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指导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2)制订污染处置方案:包括: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

(3)实施污染处置方案:根据制订的污染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中的途径;当涉事企业不明时,污染处置组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并切断污染源;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划定警戒区域,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置安全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5)医学救治: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6)应急监测: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7)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严密防范集体中毒事件。

(8)治安维稳: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专家咨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10)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依托电视、网络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2.3事发单位采取的措施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是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紧急调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全力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3响应终止

当环境事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突发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分析论证,认为满足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县应急工作专班批准应急响应终止。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专班应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化为止。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应急工作专班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应急工作专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终止后,事件调查组在县应急工作专班的指导下,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调查方案,现场勘查、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调查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应急工作专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县应急工作专班负责,清理事件现场,恢复被损坏的设备和设施,清理污染物处置后的残余物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应承担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因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县财政局统一承担。

5.4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县应急工作专班。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县应急工作专班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联动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备案。

6.2队伍保障

各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应急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以社会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形成由县、企业、社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

6.3装备物资保障

县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信息管理,包括物资的数量、分布、隶属等信息,并定期检查、更换。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4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及时更新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县工科局负责协调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通信网络畅通。县交通局、县公安局要协调配合,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加快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同时加强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建设。

6.6治安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打击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验检测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适时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和演练。

6.8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申请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项目经费预算。

7附 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新情况,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预案原则修订频次为三年一次。 

7.2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件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解读。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docx

      2.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docx

      3.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专班各组职责.docx

      4.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docx

      5.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docx



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临汾市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曲沃县行政区域内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曲沃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是曲沃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管控措施和企事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指挥体系

根据《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临政办发〔2024〕26号)文件要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的一部分,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工作。

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组成。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协助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武警曲沃县中队分管负责人

成  员: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工科局、公安局、财政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环卫中心、交警大队、公路段、国网曲沃县供电公司、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武警曲沃县中队有关负责人。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工作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支持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3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日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

3.1.1三级预警(黄色):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2二级预警(橙色):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3一级预警(红色):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日AQI>3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当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等级应对。

3.3 预警发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原则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后,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报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级别后,立即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预警建议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建议预警级别等内容。

3.3.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预警建议出具预警意见,经工作专班组长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3.3.3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出具预警意见,经工作专班组长批准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发布区域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3.4 预警调整

3.4.1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3.4.2 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可以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未达到现有预警级别,且未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  

3.4.3 应急响应后,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等级调整信息,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出具预警意见,经工作专班组长批准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发布区域预警等级调整要求。

3.4.4 预警调整、取消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3.5 预警解除

3.5.1 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达到优良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解除预警。

3.5.2 应急响应后,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通报的预警解除信息,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出具预警意见,经工作专班组长批准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发布区域预警解除要求。

3.5.3 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工作需要,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预报预警组、专家支持组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宣传报道组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

根据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要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4.2 县直部门、乡镇、开发区应急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工作职责启动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3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在预警期间要加强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工业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和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监督整改到位,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在严格执行秋冬季工业企业管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要求、加严管控,具体分Ⅲ级、Ⅱ级、Ⅰ级等3级执行。在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

4.3.1 Ⅲ级

4.3.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秋冬季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市定要求。

(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长流程联合钢铁、焦化、铸造、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和洗煤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洗煤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止切割、破碎等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未完成《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治理任务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国网曲沃县供电公司。

(2)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要求。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工科局、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公路段、县环卫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其他区域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

钢铁、焦化、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线路增加运行班次。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工科局、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公路段。

(4)散煤管控措施

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和农业设施燃煤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秸秆清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工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

4.3.2 Ⅱ级

4.3.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秋冬季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市定要求。

(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的长流程联合钢铁、焦化、铸造、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和洗煤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洗煤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未完成《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治理任务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国网曲沃县供电公司。

(2)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要求。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工科局、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公路段、县环卫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

钢铁、焦化、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工科局、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公路段。

(4)散煤管控措施

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和农业设施燃煤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秸秆清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工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

4.3.3 Ⅰ级

4.3.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秋冬季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市定要求。

(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的长流程钢铁、焦化、铸造、水泥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的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和洗煤企业:配套的洗选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洗煤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4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国网曲沃县供电公司。

(2)扬尘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要求。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工科局、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公路段、县环卫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新能源机械除外)。

钢铁、焦化、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6时停止运输(悬挂“黄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工科局、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公路段。

(4)散煤管控措施

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和农业设施燃煤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秸秆清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工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

4.4 实施清单化管理

全县所有涉气企业要全部纳入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

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住建局、工科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结合秋冬季管控措施,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布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一企一策”公示牌(以下简称为“公示牌”)。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秋冬季管控措施和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等级、预警启动时间、预警级别及对应等级措施,并公示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户,可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及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要经县政府允许,市政府批准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通过备案的按规定实施豁免管理。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对重点行业的绩效评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当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4.5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实行日报制度,每天按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4.6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县域内主流媒体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7 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4520441

4.8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批准应急响应1小时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要在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严格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根据市级应急要求或预报预警组、专家支持组会商建议,经报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同意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6 总结建档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执法、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同时,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和县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各成员部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4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7.5 其他保障

各乡镇、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大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8 其他类重污染天气应对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同时积极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分别于每年9月底、12月底前完成。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117日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曲政办发〔2023〕39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解读。


附件:1.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docx

      2.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docx

      3.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程序图.docx



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做到有效预防、排除隐患,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正确指导应急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范围)包括曲沃县1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主体为县住建局)和4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主体为县水利局)一级保护区及补给区域侧向径流由于安全事故引发污染事件、或道路交通事故、居民生活过程、环境污染胁迫或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等事故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应对措施采取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曲沃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9个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

2.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曲沃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饮用水水源地实际需要,成立曲沃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应急工作专班”)。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政府办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人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武警曲沃县中队中队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工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气象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武警曲沃县中队、消防救援大队、融媒体中心、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水源地所在乡镇乡镇长。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实际需要,组长可抽调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全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工作;

(2)根据本预案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掌握现场事态变化情况,研究决定指导意见、应急方案、处置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批准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3)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援工作,紧急调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指导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

(5)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

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职兼任,24小时值班电话:0357-4520441。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县应急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2)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训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宣传培训;

(3)负责传达执行和督促落实县应急工作专班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4)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及人员报送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为应急工作专班决策提出有针对性的科学应急处置建议;

(5)协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2.3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范围,配合县应急工作专班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水源地应急处理要求,现场应急组织机构下设9个应急工作小组,按其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应急责任。包括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事件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技术专家组。各组牵头单位负责人为各组组长,各组成员单位配合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1 综合协调组

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牵头,发改、公安、应急等部门和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落实县应急工作专班决策方案;2.负责县应急工作专班会议组织、记录,下发会议纪要;起草领导讲话稿、重要文件;起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等报告;3.完成综合值班,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完成应急救援任务;4.收集汇总各工作组救援动态信息,制作应急救援态势图、人员配置表、通讯表;5.督促各工作组填写救援日志,及时汇总各组情况,编辑救援信息,及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报告有关情况;6.完成县应急工作专班安排的其他任务。

2.4.2 污染处置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消防、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卫健、生态环境、住建、武警等部门和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报县应急工作专班并组织实施;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控制污染事态恶化;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搜救遇险人员;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6.及时报告救援现场有关情况;7.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4.3 应急监测组

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牵头,水利、农业、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等部门和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做好突发事件的水体污染情况的应急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2.对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对策建议;3.制定事故造成水源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4.完成县应急工作专班安排的其他任务。

2.4.4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各县级医院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1.负责组派医疗专家与卫生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及应急心理援助;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3.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4.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事件;5.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6.完成县应急工作专班安排的其他任务。

2.4.5 治安维护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交通等部门和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2.对事故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证救援人员装备及时到位;3.负责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4.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5.完成县应急工作专班安排的其他任务。

2.4.6 事件调查组

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牵头,应急、公安、农业、自然资源、水利、住建、交通等部门和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配合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2.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3.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4.完成县应急工作专班安排的其他任务。

2.4.7 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文旅、应急、政府办、文旅等部门和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信息发布;2.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3.做好舆情收集和社会公众动态分析,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4.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5.完成县应急工作专班安排的其他任务。

2.4.8 应急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生态环境、应急、财政、工科、能源、交通、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水利、供水等部门和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2.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3.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4.负责伤亡人员救助、安抚、抚恤等相关事宜;5.完成县应急工作专班安排的其他任务。

2.4.9 技术专家组

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牵头,根据需要抽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鉴定、防化、水利、渔业、林业、卫生等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2.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3.分析研判事故发展态势,提出预防事故扩大措施;4.收集企业相关技术资料;5.日常接受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6.完成县应急工作专班安排的其他任务。

3 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

具体应急响应工作线路见附件4。

3.1 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 信息收集

(1)信息收集主要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通过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交通事故、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县水利局可通过日常供水水质监测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可通过水源保护区内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可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110)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县消防大队可通过火灾报警(119)获取事故信息;县卫健局可通过急救报警(120)获取事故信息;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水利局可通过水质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环境事件信息。

(3)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获得水质异常报告或接到群众举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指示所在地供水站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及时报告县应急工作专班。

县应急工作专班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并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取应急措施。

3.2.2 预警启动

Ⅰ.橙色预警启动

(1)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边界直线距离不足5公里的区域。

(2)通过监测发现,保护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水质中有毒有害物质变化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浓度持续升高。

Ⅱ.红色预警启动

(1)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一级保护区周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保护区边界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区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井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一级保护区内,监测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一级保护区周边2 公里范围内,监测到水质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县应急工作专班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或方式向县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工作专班视情采取预警行动。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县应急工作专班的组长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3)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停止取水、低压供水或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等准备;

(4)核实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县应急工作专班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立即向曲沃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立即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立即出发赶赴事发现场。

3.3.2 报告方式和内容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演变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2)续报应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信息报告应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应当在30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县应急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各个工作组进入紧急工作状态,适时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造成取水中断和未造成取水中断两种。

3.4.1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后,县应急工作专班立即按规定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向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同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务院、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国务院、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详细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形成报告逐级上报。

(2)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密切关注事件处置进度,及时向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及时将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命令准确及时传达给指挥部成员单位。

(3)立即启动供水应急保障程序,停止供水,必要时,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4)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命令,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避免出现恐慌。

3.4.2未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尚未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县应急工作专班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等情况,并立即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相关成员单位立即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

(2)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专人值守,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报告事态最新进展。

(3)县应急工作专班派出各工作组和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实施增援。

(4)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3.5 应急监测

3.5.1 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变化态势。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结合处置及进展实际,经县应急工作专班同意,停止应急监测,并提交应急监测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污染处置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2)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发生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保护区内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在路面紧急设置围堰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由县应急工作专班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可根据不同事件情景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农田污染

方案包括:减少农田污染水源的应急措施、实施人员、污染趋势等内容,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配合工作。

(2)流动源事故污染

方案包括:截断或疏导道路运输事故污染源头的应急措施、污染趋势、污染治理技术等内容,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配合工作。

3.7.2现场处置

(1)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污染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控制危害程度和范围;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3)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救治受害人员。

(4)应急专家组负责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宣传报道组负责做好相关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应急保障组负责供水安全与物资调集工作。同时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

(7)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污染处置组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3.7.3供水安全保障

县住建局及时向供水部门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并在启动预警第一时间通知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必要时,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县应急工作专班及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县区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建设。

县应急工作专班根据处置方案调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并启用相应的应急设施。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吸收剂等。

(2)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等。

(3)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导流槽等。

(4)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由宣传报道组负责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县委宣传部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可采取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造成此事件的原因及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受影响区域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3.10 响应终止

当污染事件已经处置完成,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时,可按程序终止响应:

(1)经县应急工作专班同意,由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等渠道向受影响的区域或群众发布应急响应终止。

(2)县应急工作专班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县应急工作专班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内容。

4.1 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组织应急监测组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出现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处置组应及时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避免产生次生污染;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对其他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4.2 事件调查

事件调查组负责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 损害评估

县应急工作专班应及时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 善后处置

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污染发生地居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

5 应急保障

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要保持24小时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要确保通讯畅通。县工科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县应急工作专班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等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5.3 应急资源保障

县应急工作专班及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

5.4 经费保障

县应急工作专班及成员单位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制定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县财政局应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并予以保障。

5.5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等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卫健局负责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对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6.1.2 饮用水水源地

指各级政府已经划定的一、二级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具有集中式地下饮用水供水功能的取水点及其周边一定区域。

6.1.3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1.4 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

指各级政府赋予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地承担该项职责的部门不同,主要有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卫健等部门。

6.1.5 风险源

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6.1.6 连接水体

指直接或间接连接风险源和水源地的水环境介质。

6.1.7环境风险

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

6.1.8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6.1.9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采样与分析、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工作专班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县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在水源地建设内容、人员机构组成、政策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予以更新修订。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428日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曲政办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docx

      2.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docx

  3.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组各组职责.docx

  4.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及应急工作组组成.docx

      5.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docx

      6.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清单.docx

      7.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docx




相关解读: 【图片解读】 关于印发《曲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和《曲沃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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