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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曲沃县生产安全事故等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6-05-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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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2026〕16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生产安全事故等四个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曲沃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曲沃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曲沃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曲沃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21年8月27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曲政办发〔2021〕35号)、2021年8月27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曲政办发〔2021〕36号)、2021年12月22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曲沃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处置程序,提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和自救互救能力,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企业财产安全及周边公共安全,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曲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适用于曲沃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需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四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县人民政府认为特别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事故风险分析

曲沃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城镇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水利工程、电力设施、旅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众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事故风险如下:

2.1 危险化学品企业

(1)空气产品(临汾)有限公司,位于曲沃县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2389㎡。厂区内有50万吨/年空分装置一套、1000m³液氧储罐1个、1000m³液氮储罐一个、1000m³氧气球罐1个、650m³氮气球罐1个、10m³中压液氧储罐1个、10m³中压液氮储罐1个,产品有氧气(压缩)、氮气(压缩)、液氧、液氮,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单元氧(压缩或液化)构成危险化学品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等事故。

(2)山西杭氧立恒气体有限公司,位于曲沃县高显镇西白集村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产品有氧气(压缩)、氮气(压缩)、液氧、液氮、液氩,均属于危险化学品。1套65000Nm3/h、1套10000Nm3/h、1套15000Nm3/h、1套16000Nm3/h空分装置。公司生产系统各单元均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两个2000m3液氧储槽储存单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等事故。

(3)山西沃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曲沃县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主要装置及产能为:30万吨/年乙二醇,13.76万吨/年LNG。公司一级重大危险源1个:LNG 罐区;三级重大危险源3个:草酸二甲酯装置、DMO 中间罐区、乙二醇中间罐区;四级重大危险源1个:H/C 分离装置。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等事故。

(4)山西立恒焦化有限公司,位于曲沃县高显镇西白集村,粗苯罐区、煤气柜、洗脱苯装置(一期/二期)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物料数量超过了临界量,构成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中毒、火灾等事故。

(5)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临汾石油分公司曲沃油库,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汽油、柴油,其中油库汽油罐区构成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柴油罐区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6)加油站:中石化加油站10个、中石油加油站1个,民营加油站16个。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汽油、柴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2.2 非煤矿山企业

主要有曲沃县成英铁矿有限公司、曲沃县露顶山铁矿有限公司、曲沃县金冕铁矿有限公司、曲沃县乔山铁矿、曲沃县富盛矿业有限公司、曲沃县祥富矿业有限公司、曲沃县建飞铁矿有限公司、曲沃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曲沃县永鑫矿业有限公司、曲沃县庆江赤石屿沟铁矿有限公司、晋宏矿业有限公司、侯马市斯特林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曲沃县哈蛙沟金矿等,均为地下开采,无尾矿库。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山体滑坡及坍塌、冲击地压、放炮、中毒、窒息、透水、冒顶片帮、机械伤害、火灾、爆破、高处坠落等事故。

2.3 冶金企业

主要有:山西晋南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配套20万m³高炉煤气柜与8万m³转炉煤气柜区储存单元构成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0万m³转炉煤气柜储存单元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8万m³转炉煤气柜储存单元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60000Nm2/h空分贫氪氙提取项目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物体打击、厂(场)内车辆致害、道路(轨道)车辆致害、机械致害、起重致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跌落、坍塌、水害、容器爆炸、管道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可燃液体蒸气爆炸、粉尘爆炸、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烟花爆竹爆炸、其他可燃固体爆炸、高温熔融物爆炸、中毒、窒息、滑坡、泄漏等事故。

2.4 服装、食品、建材、机械加工等一般工贸企业

主要有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曲沃威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曲沃县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恒瑞昆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沃德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易发生火灾、窒息、灼烫、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

2.5 县内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车辆流量较大,可能发生车辆的翻坠、碰撞、追尾等交通事故,并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

2.6 县内各类工程建设企业

可能发生火灾、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起重伤害等事故。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曲沃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指挥机构与职责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县工科局局长。

成    员: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国网曲沃县供电分公司、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3.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县工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典型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报告和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工作。

3.4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向县指挥部提出应对建议;根据抢险救援需要,调动县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县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组建专家顾问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按照负责事故处置的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负责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3)县发改局:根据县物资储备规划、品种和标准、年度计划,负责县救灾物资及常用药品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4)县工科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确定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管及逃亡人员的追捕,维护好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发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

(6)县民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县事故专项经费的拨付,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

(8)县人社局:落实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保障待遇;组织实施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11)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建筑工程事故的相关技术资料;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管网等情况。

(12)县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车辆和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现场,保障抢险救援车辆的顺利通行。

(13)县卫健局: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抢救治疗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调运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确定抢救医院、救护中心。

(14)县市场监管局:参与企业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县能源局:根据抢险救援需要,承担较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等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工作。

(16)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监测、气象预报等信息,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17)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

(18)国网曲沃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9)县总工会:参与协调做好事故抢险期间的职工稳定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企业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20)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县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5 专项应急工作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专项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县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其相关领导兼任,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各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或参与配合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工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2)非煤矿山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3)民爆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应急局、县工科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4)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5)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县工科局等参与配合。

(6)火灾事故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局牵头负责,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7)特种设备事故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8)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各专项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应对相关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具体指挥本县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开展相关较大、一般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相关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专项应急工作组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6 应急联动机制

3.6.1应急救援值守制度。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通知带班领导,及时向县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指挥部协调处理。

3.6.3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4 监测与预警、信息报告

4.1 监测与预警

4.1.1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事故监测制度,完善事故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根据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事故。

4.1.2 预警

(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2)预警发布

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在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④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预警变更及解除

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2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县指挥部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事故外,还应依法有效做好应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各类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5.2分级响应

5.2.1 四级响应

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县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2.2 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符合一级、二级、三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县安委会主任)报告,并建议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经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在国家、省、市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视情况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8)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2)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3)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4 扩大响应

如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向市委、市政府请求支援。

5.5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具体由县委宣传部或上级相关部门根据县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进行发布;事故信息发布应当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5.6 应急结束

当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保险

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井下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 调查评估与总结

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县指挥部负责对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原因,评估应急响应情况。检测和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6.4 恢复重建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市、省、国家支持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各单位的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值守。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和更新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企业应急机构以及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7.2物资、装备保障

县发改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要与其他市、县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应急装备。

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和生产条件,负责储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物资。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兼)职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7.3 应急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局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救援力量;其他兼职救援力量、社会志愿者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就近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

7.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7.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辖区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县发改局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指令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7 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和承保机构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7.8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召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县气象局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气象技术支持和保障。

7.9宣传、培训、演练

7.9.1宣传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企业员工宣传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9.2培训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要制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要进行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7.9.3 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企业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问责。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和解读。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曲沃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2.曲沃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表docx


曲沃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县域内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体系;规范监测预警、信息报送、会商研判、抢险救援、转移避让、物资调配、善后处置等工作流程,科学有序开展应急行动,最大限度防范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县域社会稳定,统筹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常态化、应急处置规范化,依法依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提升县域突发地质灾害综合防控与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曲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沃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开展人员转移避险与抢险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县政府统一指挥,各乡镇、各部门分工履职、协同联动,压实属地防灾责任。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日常排查巡查、监测预警、隐患整治、宣传演练,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转移、早处置,常态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4)科学应对、依法处置。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托专业研判、科学调度,规范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抢险处置全过程。

(5)快速反应、协同联动。健全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社会参与机制,统筹人员、物资、装备,快速集结、高效处置,提升应急实战能力。

1.5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避险转移、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见附件4)。

2 突发地质灾害指挥体系

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为了便于指挥、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成立曲沃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 :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县防震减灾中心、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局、国网曲沃县供电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抽调县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等为成员。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指挥部及县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当发生跨行政区域地质灾害时,县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协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指挥。

2.2 抢险救援工作组

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十一个抢险救援工作组,即抢险救灾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交通保障组、治安警戒组、人员安置组、社会动员和疏散组、物资经费和保障组、新闻报道组、涉外工作组、专家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构成、职责见(附件3)。

2.3 救援队伍

地质灾害应急力量以县消防救援局为主力,县民兵应急连、乡镇民兵应急排为突击力量,其他社会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

3 风险防控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法对地质灾害风险区域、风险点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巡查、监测,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乡镇、村、矿山企业和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巡查、定点监测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

4 监测和预警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的作用。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基层群测群防人员专业技能培训,逐步采用新科技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乡镇、村要加强地质灾害巡查检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段报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同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避险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水文、气象监测点,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监测人员和监测单位发现地质灾害前兆后,要立即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及时研判处置发出预警,同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情况。

因气象原因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向公众发布。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送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 信息处置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研判、核实;确认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立即按照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制度报告县委、县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5.3 先期处置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信息后,按照本级预案视情启动应急响应。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责任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群众应在第一时间开展临灾避险、自救互救、抢险救援、危险区划定等先期处置工作,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同时做好灾情核查、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和灾情监测,采取措施保障救援队伍快速开展救援活动。

5.4 应急响应

5.4.1 响应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5.4.2 四级响应

发生符合四级响应条件事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请求启动四级响应。启动四级响应时,县指挥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指挥部指挥长请示报告,提出赶赴灾区现场的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名单。确定赶赴现场的人员后,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和各类通信手段,发布赶赴灾区现场信息。相关人员收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

(2)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全面了解前期处置情况,做好成立现场指挥部各项准备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后立即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灾情形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灾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4)根据灾区现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现场指挥部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5)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6)及时做好疏散和转移安置群众的工作。

(7)现场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周边地质环境、气象等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8)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9)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要求。

如上级指挥部应急工作组赶到现场时,及时汇报灾(险)情况和应急救援等情况,按照上级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4.3 三级、二级、一级响应

符合三级、二级、一级响应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向县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在做好四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上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介绍先期救援情况,协助分析研判灾害形势和制定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2)进一步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3)按照上级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5.5次生灾害防御

现场指挥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救援,并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相关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5.7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新闻报道组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8响应结束

当现场指挥部根据专家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现场伤亡人员得到救治或善后处置,受灾群众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县指挥部指挥长向上级指挥部汇报,请求决定是否结束响应。

6 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县应急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县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经过、灾害类型和规模、灾害成因、应急响应、人员伤亡、灾情损失、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6.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安置好灾民生活,并继续做好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安全防范工作。

6.3灾后重建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和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

6.4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要对本次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参加抢险救援的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1.1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县级承担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并根据灾害发生频次、危害程度动态调整预算规模。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资金。

7.1.2 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测算、拨付流程,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重点保障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工作需求。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乡镇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县级预算内投资。

7.1.3 加强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等行为,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受灾群众身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受灾企业、群众提供优惠信贷服务。

7.1.4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储备、统一调配、资源共享”原则,建立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储备种类、数量及标准,重点储备帐篷、棉被、棉衣、食品、饮用水、药品、消杀用品、应急照明设备等生活类、应急类物资,兼顾本地高频自然灾害特点储备专用救援装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物资储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捐赠等方式,补充物资储备缺口,针对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储备个性化保障物资。

7.2.2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县乡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乡镇人民政府、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建立物资跨区域协同储备机制,与毗邻县(市、区)签订应急物资互调协议,拓宽物资保障渠道;鼓励乡镇、村(社区)及企业、社会组织建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点,储备常用自救互救物资,形成“县级统筹、乡镇补充、村级兜底”的三级储备网络。

7.2.3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援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5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工科局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灾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应急通信车、卫星电话、便携式通信设备等备用装备,确保灾害发生后通信网络快速恢复,保障应急指挥、灾情上报、救援协调等通信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整合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监测预警、灾情统计、隐患排查等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多部门协同研判。健全灾情信息报告制度,乡镇、村(社区)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负责灾情初报、续报、核报工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全面上报,为应急决策提供支撑。

7.3.3 加强信息发布渠道建设,通过电视、广播、政务新媒体、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应急响应状态、救助政策、避险提示等内容,引导群众做好自救互救,稳定社会秩序。县委网信办、县委宣传部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敏感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容量、设施配置等信息,组织群众开展避难演练,提高群众知晓率和使用能力。

7.4.3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4.4 加强灾区基础设施应急抢修保障,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电力、供水、燃气等部门建立应急抢修队伍,储备抢修物资和装备,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建立“专业队伍为主力、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人力资源体系,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如自然资源部门组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水利部门组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农业农村部门组建农业灾害应急处置队伍等,开展针对性专业训练和演练。加强基层应急力量建设,乡镇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建立应急志愿服务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开展基础技能培训,提升先期处置能力。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工科、卫生健康、林业、防震减灾、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4 建立应急救援人员激励保障机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医疗、抚恤等保障政策;加强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定期组织开展救灾干部、灾害信息员、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志愿服务工作,建立应急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调用机制,引导社会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社会动员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协同指导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规范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信息,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7.6.2 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灾害抢险救援、物资捐赠、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对积极参与救灾工作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和表彰奖励。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救灾先进典型,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灾害救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6.3 建立政社协同保障机制,统筹协调政府资源与社会力量,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的渠道、方式和职责,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群众安置、物资发放、心理疏导、灾后重建等工作,形成救灾合力。完善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机制,加强宣传培训,提升群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群众开展邻里互助,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防震减灾、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应用,建立健全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8 附则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村(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灾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手册,在各自系统内开展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掌握预案知识和处置程序,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总结应急演练中的不足,完善预案。

8.2  责任与奖惩

8.2.1 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8.2.2 对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灾害救助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3)未及时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导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

(4)在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其他违反本预案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8.2.3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因客观条件限制、突发情况处置不当等非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的,依规依纪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4 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和解读。

附件:1.曲沃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docx

      2.曲沃县突发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及职责docx.docx

      3.曲沃县地质抢险救援工作组及职责docx.docx

      4.曲沃县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分级.docx


曲沃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持续完善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草原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沃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各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4。

2  组织指挥体系

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县、乡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成。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曲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指挥长: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和林草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科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局、武警中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国网曲沃供电公司。

县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森防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或县森防办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根据需要成立县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指)。

指挥长: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和林草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武警中队中队长,火灾发生乡镇的乡镇长。

县前指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扑救、专家技术、航空救援、气象服务、通信保障、人员安置、生活保障、社会稳定、宣传报道、医疗救治、火案侦破等12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各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  扑救指挥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现场成立前指,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相应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前指统一指挥,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应急救援属地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救援力量,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

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县级为主指挥处置,市级森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原则上以县级为主指挥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森林草原火灾跨乡镇的,由县森防指负责。跨县界森林草原火灾,由相关县级分别指挥,市森防指予以协调。跨设区市界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相关市级分别指挥,省森防指予以协调。跨省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国家森防指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县级、市级指挥,省森防指协调、指导;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防扑火队伍、县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以人武、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企业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的辅助性工作。

3.2  力量调动

首先调动属地防扑火队伍,邻近防扑火队伍作为增援力量,立足调用最近、最快、最精干的力量来高效处置。

需要跨县、跨市调动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力量支援扑火时,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

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塔台瞭望、地面巡查、舆情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火险火情动态。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险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2  预警发布

县森防办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养老院、文物古建筑、军事目标等重要保护单位以及油气管道等重大危险源单位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通知到人(单位)。

县森防办在重点时段组织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适时向各乡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属地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4.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火源管理,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视频监控点、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火险预警响应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防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区域,县森防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消防救援队伍视情进行调整部署、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接到预警信息的当地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加大航空巡护密度;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管控措施,做好赴火场的有关准备。县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3  信息报告

县林业局接到森林草原热点信息后,要迅速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县森防办。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灾的及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防办要立即报告市森防办,市森防办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办。

(1)造成人员伤亡、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威胁居民区和重要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3)相邻县发生的距离我县县界5公里以内森林火灾或10公里以内草原火灾且对我县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火灾;发生在我县界且预判可能对相邻县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火灾;

(4)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组织指挥机构和扑救力量。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5.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要首先研判气象、地形、可燃物、周边环境等因素及是否威胁人员安全和重要目标,科学安全组织施救。

5.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各扑火力量在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村庄、企业、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可能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文物古建筑、宗教场所等重要目标物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防扑火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5.2.6  发布信息

通过新闻通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的权威、快捷优势,实时动态发布信息,及时澄清谣言,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5.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防止复燃。前指要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力量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确认无火、无烟、无气后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增援的专业防扑火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看守火场任务。

5.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3.1  启动条件和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从低到高设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具体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见附件5。

5.3.2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3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做好交接工作。

6  综合保障

6.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装备的机动输送,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必要时,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输送由县森防指安排县交通运输局落实运输车辆。

6.2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集中储备调度机制。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6.3  资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财政负责及时支付经县森防指协调调用的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灭火、无人机载弹灭火、人工增雨、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县级扑火救灾费用。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县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7.2  火因火案查处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约谈有关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7.4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7.5  工作总结

县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强化落实。国家、省、市和县领导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省森防指和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附 则

8.1  预案演练

县森防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和解读。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0月1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2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曲沃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docx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docx.docx

      3.县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组职责docx.docx

      4.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docx.docx

      5.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响应等级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docx.docx


曲沃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抗震救灾应急救援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结合曲沃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曲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沃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以及毗邻县发生的对我县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全县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县内有感地震事件、出现地震谣传事件和毗邻县发生4.5级以上、国内发生7.0级以上且对我县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震级和死亡人数,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见附件2)。

1.6 分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省抗震救灾工作;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省抗震救灾工作;临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临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 曲沃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

曲沃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外事办、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县公路段、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国网曲沃县供电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局、县防震减灾中心,县融媒体中心。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和防震减灾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

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 县指挥部工作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学救援、监测评估、安置救助、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等9个工作组。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2.2.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负责处理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2.2.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县防震减灾中心、县红十字会、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 清理灾区现场。

2.2.3 通信保障组 

组    长:县工科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工科局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县指挥部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2.2.4 交通保障组

组    长: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公路段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

2.2.5 医学救援组 

组    长:县卫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人武部、县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前线医疗卫生力量,组织调派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急救力量、医疗器械、药品等紧急医学救援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心理危机干预等医学救援工作;开展相关区域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为指挥和抢险救援、灾区转移安置等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负责县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

2.2.6 监测评估组 

组    长: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工科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防震减灾中心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品泄漏和爆炸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指导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2.7 安置救助组 

组    长:县发改局分管负责人、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教体局、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 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自愿服务,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2.2.8 社会治安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县司法局、县卫健局、县武警中队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2.2.9 新闻宣传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3 风险防控

县防震减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编制风险区划分布图。健全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制度,完善防控体系,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县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和建筑抗震设防情况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控。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预报

县防震减灾中心加强震情监视跟踪和地震预测,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政府根据市级及以上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发布48小时以内的临震预报意见,组织相关区域加强应急准备。

4.2 震情速报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由县防震减灾中心立即将正式速报参数测定结果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开展震情监测。县防震减灾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地震烈度速报等信息。

4.3 预警

县防震减灾中心建立县级地震预警发布中心,通过地震预警设施和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媒体、公众服务平台自动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管理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公安、工科、交通、水利、住建、教科、卫健、自然资源、能源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政府,并通报县应急局。

5.2 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照本预案视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照本预案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或临时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采取措施保障救援队伍快速开展救援活动。

5.3 分级响应

县级响应按照灾害分级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地震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县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2)。

跨县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指挥部门协调,必要时由县指挥部负责与相邻县进行协调。

5.3.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应急指挥部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县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协调增派专业救援力量,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

(3)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扩大地震应急响应的准备。

(4)县工科局采取措施,抢修受损的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县消防救援局派出前突侦察队伍,协助保障极端条件的通信联络。

(5)指挥长召集副指挥长及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在县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或县气象局预警中心(备用)召开县指挥部会议,会商研判地震灾情和地震趋势,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提出工作措施。

(6)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救援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紧急医学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7)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9)指挥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10)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11)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12)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3)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4)视情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5)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6)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和抢险救援队伍与县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5.3.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在做好四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省市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在做好三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省市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国家、省、市工作组指导意见。

5.4 应急措施

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详见附件4。

5.5 响应调整

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6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县指挥部指挥长宣布一、二、三级响应结束,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四级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县政府。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地震发生经过、灾害类型和规模、灾害成因、应急响应、人员伤亡、灾情损失、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6.2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要对本次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参加抢险救援的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或参与编制。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县级政府编制。

7.2 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为主力,紧急医学救援队为专业力量,民兵、武警为突击力量,社会救援队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为辅助力量。县政府应加强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和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及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救援过程中的救援费用予以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支付启动县级响应时经县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组织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县工科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充分利用现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和多种传播方式,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直播卫星、短波广播、中波广播,发布应急广播信息,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县发改局、县能源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建立健全公路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体、文旅、融媒体中心、应急管理、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科、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和解读。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docx

      2.曲沃县地震灾害分级和对应响应级别docx.docx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机构及职责docx.docx

      4.地震应急措施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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